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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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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5、承诺与保证

5.1转让方承诺与保证

转让方对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

5.1.1自本协议生效起至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转让方承诺不再与任何第三方股东确立一致行动关系,不再增持目标公司股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特殊要求或受让方同意的除外),并:2021年度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六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或放弃表决权的方式,确保与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差额达6%。

5.1.2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计算,下同)为正数,即上市公司在上述承诺期间均不发生亏损。如因上市公司在2019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为负,则受让方有权在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出具2019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要求转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回购受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回购的价格按原股份转让价款附加自受让方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款之日至股份回购款支付之日利息,利率按照中信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在受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满足无限售流通条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回购股份交割。如2020年度、2021年度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为负,转让方须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补足。

各方一致同意,上述净利润不包括受让方取得控制权后主导开展的新增业务、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导致的亏损。

如业绩承诺期间,转让方提名的副董事长、总经理因管理授权被撤销、被辞退或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履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的,转让方有权不履行上述业绩承诺且不承担任何补足义务。

5.1.3转让方承诺,对本协议签署前直至总经理任期范围内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回款有责任继续催收。

5.1.4如目标公司存在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未向受让方披露的或有债务(含对外担保、诉讼等),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承诺予以等值现金向目标公司赔偿。

5.1.5转让方对以下特别事项处置作出承诺:

(1)针对目标公司对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事项,转让方承诺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积极处理。

(2)2019年度标的股份交割完成至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前,目标公司拟从事的重大交易应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原则确定方案,并事前向受让方征求意见。

5.1.6对承诺的担保措施:为确保前述承诺的实现,转让方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2019年度标的股份交割开始,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股份(具体数量另行约定)质押给受让方,直至质押股份市值金额能涵盖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有关承诺所涉金额之和。双方将另行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就以上承诺范围的具体担保额度、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的流程等进行约定。

5.1.7定向增发股份

各方同意,2019年度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若受让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议案,转让方应积极配合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5.2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及转让方作出如下承诺:

5.2.1在目标公司进行业绩承诺的前提下,保证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

5.2.2根据目标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必要时支持目标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3针对本协议所述本次交易涉及协议签署后须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受让方尽自身最大努力获得。

5.2.4在符合国资委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受让方同意与转让方按照“同股同权同责”原则向目标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等财务支持。

5.2.5受让方是依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具备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获得了内部必要的审批、授权或备案。

5.3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的承诺

5.3.1 2019年度的标的股份交割日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提议召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上选举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对对方提名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候选人分别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无条件投票赞成),确保对方提名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候选人成功当选。

5.3.2各方同意,上述每一项声明、承诺和保证应被视为单独声明、承诺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而且前述每一项声明、承诺和保证不应因参照或援引其他任何陈述和保证条款或本协议的其他任何条款而受到限制或制约。

6、税项和费用

6.1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根据中国法律而各自应缴纳的任何税项或费用,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6.2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所得税,由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时向相关税务主管机关自行申报。

6.3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根据中国法律无法确定承担方的相关费用,由各方协商承担。

7、过渡期安排

7.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2019年度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日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转让方应确保不作出任何有损于受让方及目标公司的行为,应督促目标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并确保维持目标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经营管理。

7.2双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目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向登记结算公司、上交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7.3双方同意,过渡期内,转让方有义务督促其提名和委任于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8、违约责任

8.1 如果本协议一方违约以致本协议未能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或因该违约行为而导致其他一方或各方受到损失, 则违约引起的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如果各方均违约,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部分责任。

8.2受让方在本次交易满足前提条件及标的股份交割条件后,未能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且超过10日仍未支付的,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次股份交易总价50%的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在约定股份转让价格基础上溢价50%继续履行完成本次交易,或有权要求单方终止本次交易不继续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并按照原股份转让价格回购受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8.3转让方在2019年度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拒不履行本协议项下2020年度、2021年度标的股份转让义务(包括放弃部分表决权等附随义务),应当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次股份交易总价(如无法确定该批次股份交易价格,参照2019年度标的股份交易价格计算)50%的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要求单方终止本次交易并要求转让方按照受让方累计支付的转让价款基础上溢价50%回购已经受让的全部股份。

8.4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 除已在本协议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等等一切为索赔支付的合理费用)。

8.5如任何一方的雇员违反保密义务或因内幕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检查或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等等一切为索赔支付的合理费用)。

8.6各方一致同意,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付款时点延迟、或导致办理转让和/过户时延迟或致使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最终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9、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双方未能依法依规取得决策审批等),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10、协议生效、解除与终止

10.1本协议为转让双方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经相关有权机构审批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执两份,其余用于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订后方可生效。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冲突时,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0.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10.4如2019年12月20日前上交所未通过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审查,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宣布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和文件自动失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表决权放弃承诺函》

2019年11月22日,杨静、回全福、五八投资(以下简称“承诺人”)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于2019年度标的股份(即:69,750,476股)转让交割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的169,500,955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3.90%)对应的表决权(其中,杨静放弃105,588,767股对应的表决权;回全福放弃60,753,030股对应的表决权,北京五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放弃3,159,158股对应的表决权);前述放弃的表决权中的20.92%,于2020年度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自动恢复(其中,受让方陕水务集团恢复52,312,857股对应的表决权,杨静恢复32,587,722股对应的表决权;回全福恢复18,750,128股对应的表决权,北京五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恢复975,007股对应的表决权)。

2、承诺人于2020年度标的股份(即:52,312,857股)转让交割日继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的64,875,24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98%)对应的表决权(其中,杨静放弃40,413,322对应的表决权;回全福放弃23,252,775股对应的表决权,北京五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放弃1,209,144股对应的表决权)。前述放弃的表决权中的11.16%,于2021年度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且陕水务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与承诺人差额达6%以上且能够维持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之日自动恢复。

3、承诺人于2021年度标的股份(即:27,886,667股)转让交割日继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的9,101,907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82%)对应的表决权。承诺人于2021年度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六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目标公司1.82%股票或放弃持有的目标公司1.8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其余放弃表决权的股份在与陕水务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差额达6%且陕水务集团能够维持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之日自动恢复。

4、承诺人前述具体放弃表决权所代表的权利包括: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5、承诺人承诺,如乾景园林未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承诺人为巩固陕水务集团对乾景园林的控制权,将对上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作出相应调整。承诺方确认不存在其他能够相互影响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安排,且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至陕水务集团作为乾景园林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再与任何乾景园林第三方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6、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若承诺人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承诺撤回承诺,则应当向陕水务集团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交易总额50%的违约金。

7、本承诺一式拾份,经承诺人签署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2019年度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作为股份转让协议的附件,是股份转让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质押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杨静、回全福及五八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抵押情况如下:

(二)减持承诺

杨静、回全福在乾景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乾景园林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乾景园林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乾景园林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乾景园林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10%;减持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除以上所述,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支付的资金均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之“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调整计划详见本报告书之“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乾景园林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陕西水务出具了《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一)业务现状

陕西水务两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部分存在与乾景园林主营业务相同的内容,分别为:陕西省水务集团韩城水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园林绿化工程”。陕西水务集团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景观园林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及技术咨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子公司并未实际开展上述业务。陕西水务与上市公司并未在主营业务上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陕西水务将成为乾景园林控股股东,为有效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陕西水务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投资与上市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企业。

2、在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保证避免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将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个月内,全面完成清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中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内容。”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陕西水务及其关联方与乾景园林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陕西水务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陕西水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乾景园林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陕西水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乾景园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下述借款外,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交易。

2019年11月22日,陕西水务与回全福签订《借款合同》,陕西水务拟向回全福提供借款,主要用于偿还股份质押借款和缴纳本次交易个人所得税等事项,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陕西水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对乾景园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陕西水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乾景园林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2019年11月22日)起前六个月内,陕西水务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乾景园林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2019年11月22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总会计师屈强和副总经理杨博的妻子王改换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乾景园林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

1、屈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1、本人于2019年11月18日参加集团公司党委会,在此之前并不知悉本次交易事项;2、本人买卖乾景园林股票的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乾景园林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2、王改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本人买卖乾景园林股票的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乾景园林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2019年11月22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乾景园林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陕西水务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陕西水务的财务报表主要信息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陕西水务的营业执照;

2、陕西水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陕西水务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4、陕西水务与杨静、回全福、五八投资签署的相关协议;

5、陕西水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乾景园林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承诺函;

6、陕西水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陕西水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专业机构人员买卖乾景园林股票的自查报告;

8、陕西水务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等相关承诺函;

9、陕西水务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1、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乾景园林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瑜

2019年 11月 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瑜

2019年 11月 2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朝晖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田海良 韩吉锐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建强 魏子钦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若茜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 26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瑜

2019年 11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