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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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2019-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19-089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总金额: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6,095,067股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因诉讼涉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业绩承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无法注销。对公司其他股东造成伤害和损失,公司将进一步采取申诉程序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19)津02民终6586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秋林集团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5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5)。

二、诉讼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嘉颐实业公司持有的秋林集团公司全部股票目前均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且存在多次轮候冻结,秋林集团公司基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嘉颐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秋林集团6,095,067股股票转让给秋林集团公司,但在诉争股票未注销质押、未解除司法冻结的前提下,无法转让。一审判决驳回秋林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秋林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因诉讼涉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业绩承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无法注销。对公司其他股东造成伤害和损失,公司将进一步采取申诉程序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