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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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9-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9-1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9年1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1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73,337,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9,402,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2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3,934,9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9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05,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04,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40,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8,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3%;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337,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05,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为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追加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15,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83,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37%;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27%;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3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3,240,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8,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973%;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9-11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拟向中信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固安云谷将根据资金需求,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分次提款。公司对上述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1.贷款种类: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2.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乙方同意按照非“随借随还” 模式向甲方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本模式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零陆万壹仟玖佰柒拾叁元叁角玖分;贷款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

3.贷款用途:支付材料款和运维支出。

4.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4.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双方如欲继续开展本合同项下交易,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但本合同的终止不应当影响甲、乙双方届时在本合同项下存续交易的效力。

4.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4.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人,须向乙方提交担保人同意转让并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提供新的担保,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140,114.77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6.47%,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422,943.7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