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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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2019-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6版)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还应说明原因并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并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2016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0日总股本397,182,4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633,717.59 元(含税)。

(二)2017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2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以发行股份及资产置换的方式收购三六零科技,总股本增加至6,764,055,167股。由于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在2017年度内尚未交割完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以江南嘉捷2017年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为基础,制定了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262,948.95元(含税)。

(三)2018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9年4月12日总股本6,764,055,1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8,494,923.85元(含税)。

公司近三年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元

注:2017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系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前,江南嘉捷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三、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1,259,777.6万元,母公司财务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128,318.9万元。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营运资金及新建项目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18 -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第五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考虑资本结构、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是否推出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二、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9年12月底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352,811,033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4)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2018年2月,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成,公司主营业务由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转变为互联网安全技术的研发、互联网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以及基于互联网安全产品的互联网广告及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智能硬件业务等商业化服务。公司向三六零有限原股东非公开发行的6,366,872,724股股票已于2018年2月26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397,182,443股增加至6,764,055,167股。鉴于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时间尚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6,764,055,167股为基础,假设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于2017年1月1日完成,同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6、2017年,江南嘉捷与三六零科技全体原股东(包括奇信志成、周鸿祎等42名全体原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人”)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业绩承诺人承诺,三六零科技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四年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0,000万元、290,000万元、380,000万元、415,000万元。其中,三六零科技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5,187.9万元,盈利实现程度为125.09%;2018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6,789万元,盈利实现程度为123.03%。

考虑到业绩承诺人对公司利润的补偿义务,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实现情况具有一定的保障。本次测算过程中,对于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按照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假设测算:

情形一: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承诺值持平。

情形二: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承诺值上升10%。

情形三: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承诺值上升20%。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判断,不构成对盈利情况的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上市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2020年度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元/股

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根据上表测算可以得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020年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主营业务发展,加强募集资金效用,提升盈利能力

(1)专注于现有业务,努力加快发展

公司将继续专注于现有主营业务,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长期回报提供保障。一方面,公司积极建构更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人才激励机制,提升员工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以全面成本管控为核心的经营体系,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预算、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日常经营效率,把成本管控渗透到各项管理当中,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管理的水平,提升经营业绩。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使其尽快建成并产生预期效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基于国家政策、行业背景及公司规划做出的战略发展举措。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地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力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股东,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三)公司董事、高管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继续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公司签署业务边界划分的《框架协议》、《执行协议》以及处置所持北京奇安信股权并签署《终止协议》解除业务边界划分相关方情况的说明

(一)《框架协议》、《执行协议》等协议及备忘录的签署情况

2015年12月,奇信通达(私有化过程中搭建的境内SPV,私有化后该主体间接持有三六零原境外上市公司100%股权)、周鸿祎与齐向东签署了《关于360企业安全业务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对企业安全业务进行分拆,且齐向东通过增资成为北京奇安信及企业安全业务的实际控制人。《框架协议》同时约定,买方(齐向东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集团(指齐向东及交割后其所实际控制的从事企业安全业务的任何子公司)将从事针对企业类客户提供安全软硬件与安全服务的业务;非经买方集团同意,卖方(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实体Qihoo 360及/或Ample Choice Ltd.)集团(指周鸿祎、奇信通达及交割后其所实际控制的卖方(即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实体与Qihoo 360及/或Ample Choice Ltd.)及Qihoo 360,包括其重组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子公司,但不包括目标集团(指北京奇安信及其未来重组后的企业安全公司主体(如有)和/或NETENTSEC, INC.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和它们不时拥有的其它企事业)成员)任何成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前述业务;卖方集团将从事主要针对消费类个人用户提供安全软硬件与服务的业务,非经卖方集团同意,买方集团任何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前述业务。

2016年7月,周鸿祎、奇信通达与齐向东、北京奇安信签署了《关于360企业安全业务之框架协议的执行协议》(以下简称“《执行协议》”),该协议就商标许可、品牌共享及专有技术的许可进行了约定。

其后,双方为进一步厘清安全业务的边界范围,周鸿祎、奇信通达或三六零科技与齐向东、北京奇安信签署了多份备忘录,就车联网、云服务和企业云安全产品和服务、加固保、代码和数据系统权限、安全漏洞挖掘与利用、与政府、军队、事业单位相关的安全业务进行非销售性战略方面合作、在海外从事针对任何企业类客户提供安全软硬件与安全服务的业务合作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约定。

企业安全业务所对应的资产、业务收入占三六零科技整体资产、业务收入比例较小,2015年末,北京奇安信总资产占三六零科技总资产的比例为8.76%,营业收入占三六零科技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48%,且北京奇安信2015年利润亏损,不构成三六零科技的主要业务(前述北京奇安信总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数据未经审计)。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9.2条对于应该及时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设定了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10%以上等指标,从本次分拆的性质以及北京奇安信相关指标来看,未达到占三六零相关指标的10%或以上标准,对三六零不构成重大影响。

同时,上述《框架协议》、《执行协议》及相关备忘录自生效之日起至其终止,三六零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安全技术)的研发及网络安全产品的设计、研发、运营,以及基于网络安全产品的互联网广告及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智能硬件业务等商业化服务,未从事企业安全相关的业务,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业务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本次募投项目中360流量反欺诈平台项目,是基于长期积累的安全数据,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安全分析等前沿信息技术,为各类客户提供精准的“羊毛党”识别能力,该项目目标客户涉及企业类客户;360新型智慧城市项目,旨在针对我国新型智慧城市的管理需求,通过建设城市泛感知系统、大数据存储与分析中心、城市智能交通运营平台、城市视频监控运营平台、城市社区安防监控与运营平台等,打造覆盖新型智慧城市的治理体系,该项目目标客户涉及政企类客户。上述募投项目并非为企业类客户提供安全软硬件产品和服务,但鉴于项目涉及政企类客户,为避免争议及潜在纠纷,三六零与齐向东、北京奇安信签署《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三六零有权从事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360流量反欺诈平台项目和360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虽然涉及政企类客户,但其项下业务并非《框架协议》约定的买方集团的业务领域。上述备忘录的签署进一步了明确三六零有权从事相关项目的建设,避免争议及潜在纠纷,对公司业务经营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终止协议》的签署情况

基于公司及北京奇安信战略发展考虑并经双方友好协商,三六零拟对外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的全部股权。2019年4月12日,三六零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外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的全部股权。2019年4月2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鉴于三六零转让北京奇安信股权后,将与北京奇安信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周鸿祎、三六零、三六零科技与齐向东、北京奇安信签署《终止协议》,终止了各方之前就企业安全业务分拆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和备忘录,约定了股权转让后终止许可授权、解除业务边界划分等事项。《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终止原协议。即终止2015年12 月15日签署的《框架协议》、2016年7月22日签署的《关于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和《资产转让及人员转移框架协议》等(以下合称“交割协议”)、2016年7月29日签署的《执行协议》,以及基于框架协议及/或执行协议陆续签订的相关备忘录。(2)终止许可。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除周鸿祎、三六零、三六零科技与齐向东、北京奇安信另有约定的之外,原协议项下授予乙方集团在企业名称、商号、许可产品和服务及许可材料上使用带有“360”及相关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应立即终止,齐向东、北京奇安信及乙方集团不得在其企业名称、商号、许可产品和服务及许可材料上及对外宣传、推广等使用360品牌、商标、商号;乙方集团正申请注册但尚未取得注册证的带有“360”及相关文字、图形的商标应尽快撤回申请;乙方集团已经取得带有“360”及相关文字、图形的商标将不得再使用,亦不得向甲方集团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担保或授权许可,应尽快予以撤销或转让给甲方集团(如转让给甲方集团,甲方集团同意承担合理成本费用)。乙方集团不得再以“360”、“360企业安全”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推广、合作,但根据《终止协议》约定的为说明企业自身历史情况而使用的除外。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除各方另有约定的之外,甲方集团和乙方集团分别终止此前根据原协议:①向对方集团授权被许可技术;②与对方集团共享因使用被许可技术产生的数据;③向对方集团开放代码和数据系统权限;(4)向对方集团提供与被许可技术相关的所有的源代码、算法、模型、软件模块、工艺流程、芯片、固件、产品、以及支持技术的工具、数据及知识(如有)。

2019年4月30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奇安信股权转让协议》项下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73,114,561.00元。同日,奇安信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已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2019年6月28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46,229,123.00元。

《终止协议》确认“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除各方另有约定的之外,原协议立即终止,各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再享有或履行,各方亦无需承担原协议中的任何违约及/或赔偿责任。各方确认,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对于原协议及原协议的签署、履行和形成的既成状态,对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或需要赔偿的其他情形”。

《终止协议》生效后,三六零将根据约定终止对北京奇安信的“360”商标、商号、技术、数据等授权,有利于维护“360”品牌的完整性及唯一性。同时,终止上述授权有利于“360”品牌的管理和维护,公司将有效避免出现被授权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授权使用商标维护不利,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情况的发生。

《终止协议》解除了原协议关于业务边界划分等事项。随着技术的革新,安全防范需求也从网络空间扩展到物理空间,城市、社区等安全投入日益增多,我国已经进入“大安全”时代。作为全球领先的互联网安全公司,面对政企市场新增的需求,公司已设立独立主体开展政企安全业务。未来,公司将在保护个人用户安全的基础上,深化布局政府及企业安全业务,在现有网络空间安全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城市安全、社区安全等物理空间安全应用场景,逐步加强对于物联网、产业互联网、关键基础设施等的防护工作。

四、发行人授权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联方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风险提示

经过十余年的业务发展和品牌经营,“360”品牌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360”品牌在公司巩固市场地位,开拓新的业务和商业模式等多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分别将11项注册商标、13项注册商标授予北京奇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包括其控制的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的子公司)、360 Finance, Inc.(包括其控制的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的子公司)使用。上述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若上述被授权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维护不利,出现服务水平下降,导致客户满意度下降甚至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在极端情况下出现客户违约、到期不能兑付、发生挤兑等风险事件,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