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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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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暨仲裁进展公告

2019-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68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暨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7)深仲裁字第2661号”和“(2017)深仲受字第2791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7)深仲裁字第2661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被申请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王献蜀;第四被申请人:高霞;第五被申请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受理案号为(2017)深仲受字第2661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金融纠纷仲裁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合议,仲裁庭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保证合同上加盖“第五被申请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鉴定报告---涉案《保证合同》上“保证人”处加盖的印文为伪造印章。

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未参加庭审,没有在庭前提交答辩状。

2、(2017)深仲受字第2791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被申请人: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王献蜀;第四被申请人:高霞;第五被申请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受案号为(2017)深仲受字第2791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金融纠纷仲裁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合议,仲裁庭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保证合同上加盖“第五被申请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鉴定报告---涉案《保证合同》上“保证人”处加盖的“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并非由第五被申请人的公章盖印。

第一、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未参加庭审,没有在庭前提交答辩状。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2018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8)、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9)、2018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60)、2018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9),详细披露了申请人“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6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11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与公司相关的裁决情况

(一) (2017)深仲裁字第2661号

1、裁决理由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申请人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申请人分别与第二、三、四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提交的与第五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因鉴定结论确认第五被申请人的公章为伪造的,说明为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是第五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不能代表第五被申请人意愿,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且第五被申请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予认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申请人要求第五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且没有合同依据,不应支持。

(2)关于本案所涉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鉴定费。

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并考虑到本案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的责任承担违约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具体情况,对于申请人要求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鉴定费已由第五被申请人预交,该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2、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人民币5,240万元、利息人民币111.655833万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1日)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8.152933万元;

(3)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五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0.36万元;

(4)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0.2734万元,由四被申请人承担并由四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上述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 (2017)深仲受字第2791号

1、裁决理由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申请人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申请人分别与第二、三、四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提交的与第五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因鉴定结论确认第五被申请人的公章为伪造的,说明为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是第五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不能代表第五被申请人意愿,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且第五被申请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予认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申请人要求第五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且没有合同依据,不应支持。

2、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人民币1,350万元、利息人民币24.704167万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8日)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7.5万元、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1453万元;

(3)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6601万元,由四被申请人承担并由四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上述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据当时的司法环境和相关判例,已在当时知悉本案后,对本案涉诉本金6,590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

因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该裁定结果将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即减少公司预计负债6,59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7)深仲裁字第2661号;

2、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7)深仲受字第2791号。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