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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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2019-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9-049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含税)

●最后交易日:2019年12月12日(周四)

●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3日(周五)

●除 息 日:2019年12月13日(周五)

●股息发放日:2019年12月16日(周一)

一、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的审议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自公司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在法律法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全权处理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等事宜。2019年12月3日,公司董事长陈震山先生签署了《关于全额发放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杭银优1)第二个计息年度股息的决定》,同意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

1、发放金额:本次股息发放的计息起始日为2018年12月15日,按照杭银优1票面股息率5.2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含税),以杭银优1发行量1亿股计算,合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亿元(含税)。

2、发放对象:截至2019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杭银优1股东。

3、扣税说明:每股税前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杭银优1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优先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

(2)其他杭银优1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日期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优先股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杭银优1的付息日为每年的12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周日)为休息日,因此本次杭银优1的股息发放顺延至2019年12月16日(周一)。具体实施日期如下:

1、最后交易日:2019年12月12日(周四)

2、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3日(周五)

3、除 息 日:2019年12月13日(周五)

4、股息发放日:2019年12月16日(周一)

四、股息发放实施办法

全体杭银优1股东的优先股股息均由公司自行发放。

五、咨询方式

1、咨询机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27楼

3、电 话:0571-87253058

4、传 真:0571-85151339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9-050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合同本金837,252,261.63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等,共计1,186,220,350.9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实际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分行因与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3日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叶罗彬(以下简称“被告三”)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4年10月23日,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37,456,344.55元,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的若干房产等物业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二与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三向公司上海分行出具《融资担保书》,均为被告一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公司上海分行按约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分期偿还债务,经公司上海分行催告后,被告一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公司上海分行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37,252,261.63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等,共计1,186,220,350.9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实际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内部关于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纳入不良,并已计提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高度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