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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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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2019-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19-07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于近期启动董事会换届工作,本公司董事会现将第八届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和组成结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届原则

本次换届将遵循依法合规、保持稳定、沟通协商等原则。

二、第八届董事会规模和结构

1、规模。第八届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

2、组成结构。第八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即6名,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2名。

3、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结构可根据提名情况及相关规定适当微调。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股东董事(即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由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广泛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股东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股东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股东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董事候选人。

(3)股东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2、执行董事候选人

执行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也可由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认真考察和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提名。提名人应按照换届程序的要求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简历等书面材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执行董事候选人。

3、独立董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和本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对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相关监管要求,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五、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要求

本次董事会换届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要求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在下述期限内提出董事候选人。

2、提案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提名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17:00。

3、本次提名文件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如采取亲自送达方式,须在2019年12月16日17:00前将提名材料的原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如采取邮寄方式,提名材料的原件须在2019年12月16日17:00前邮寄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以指定联系人收到时间为准)。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1;联系人:杨宇菲;联系电话:(010)58560666-8386。

5、提案内容包括:

(1)董事候选人提名函原件(格式参见附件1);

(2)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各类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及本人2寸近照;

(5)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2);

(6)如提名独立董事,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4)、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性确认函原件(格式参见附件5)、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原件(格式参见附件6)。

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①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③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附件1: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附件2: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附件3: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4: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5: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独立性确认函

附件6: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1“相联法团”指 (i) 民生银行的附属公司;(iii) 民生银行持有其股本之中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20%或以上权益的参股公司。)

(2“权益”是指如阁下对股份持有权益(例如,因为阁下已同意买入股份或阁下有权行使因持有股份而获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控制该等权利的行使),亦包括透过持有、沽出或发行金融文书而具有例如以下权利与责任的权益:

(i) 阁下有权购买相关股份;

(ii) 阁下有责任购买相关股份;

(iii) 如相关股份价格上升,阁下有权收取款项;或

(iv) 如相关股份价格上升,阁下有权避免或减低损失。

“淡仓"是指如阁下根据证券借贷协议借入股份,或如阁下因持有、沽出或发行金融文书(例如股本衍生工具)而具有例如以下的权利与责任:

(a) 阁下有权要求另一人购买相关股份;

(b) 阁下有责任交付相关股份;

(c) 如相关股份价格低于某个水平,阁下有权向另一人收取款项;

(d) 如相关股份价格低于某个水平,阁下有责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项;或

(e) 阁下具有(a)至(d)所提述的包含于合约或文书内的任何权利或责任。)

附录

(以下内容摘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款)

(h) 法定或监管机构对其作出的任何公开制裁的详情;

(i) 若其在任何时候被判定破产或无力偿债,对其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庭;若其破产或无力偿债获得解除,其获解除之日期及条件;

(j)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是协议契据的一方,或曾与其债权人订立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有关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契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的详情;

(k) 任何未获履行、但持续对其构成影响的判决或法庭命令的详情;

(l) 若(i)在其担任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的董事职务期间或(如属中国成立的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职务期间,又或(ii) 在其终止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视属何情况而定)职务后十二个月内,有关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的企业解散、清盘(因股东在公司(如属香港公司)尚有偿债能力时提出自动清盘除外)或破产,又或涉及类似的法律程序,或与债权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又或已被委任接管人、受托人或类似的人员,则提供包括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的名称、注册成立或成立地点、业务性质、涉及的法律程序的性质、开始法律程序的日期及涉及金额,连同法律程序可能出现的结果或当前状况等等详情;

(m) 在不违反《罪犯自新条例》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相若法例的条文下,有关任何下列罪行的定罪判决详情(包括每项罪行的详情、将其定罪的法庭、定罪日期及判处的刑罚):

(i) 涉及欺诈、不诚实或贪污;

(ii) 《公司条例》、《破产条例》、《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已废除的《保障投资者条例》、已废除的《证券条例》、已废除的《证券(披露权益)条例》、《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已废除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已废除的《商品交易条例》、已废除的《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已废除的《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已废除的《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已废除的《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或有关税务的任何条例,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任何相若法例所述的罪行;或

(iii) 在过去十年内其以成年人身份被判以六个月或以上监禁(包括缓刑或减刑判决)的罪行;

(n) 在以下情况,须提供有关详情:

(i)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或XIV部或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所指的内幕交易人士;

(ii) 若其任何曾经或现时为关连人士(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 或XIV部或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的定义)的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又或其现时或曾于过去担任高级人员、监事或经理的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于其为关连人士及/或担任高级人员、监事或经理的期间内任何时候,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所指的内幕交易人士;

(iii) 若其曾于任何时候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判有罪或为涉案者,或遭任何法庭或主管机关判定违反任何证券或金融市场法例、规则或规定,包括任何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任何规则及规定;

(iv) 若其曾经或现时为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的定义)又或曾经或现时为监事、经理、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于其为控股股东、监事、经理、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期间内任何时候,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判有罪或为涉案者,或遭任何法庭或主管机关判定违反任何证券或金融市场法例、规则或规定,包括任何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任何规则及规定;或

(v) 若其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任何法院或主管机关判定违反内幕消息条文下的责任;或其曾经或现时为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的定义)、监事、经理、董事、行政总裁或高级人员的任何发行人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任何法院或主管机关判定于其为控股股东、监事、经理、董事、行政总裁或高级人员的期间内任何时候,违反内幕消息条文下的责任;

(o) 若其被法庭或仲裁机构判定其因不诚实行为而须承担任何欺诈、违反责任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有关判决的详情;

(p) 若其曾经或现时为合伙人、董事、监事或经理的任何企业、公司、合伙商号或非法团营运企业,在其为合伙人、董事、监事或经理的期间内任何时候遭撤销商业登记或牌照,该撤销的详情,包括该项登记或牌照遭撤销之日期、撤销的原因、后果及当前的状况;

(q)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因为任何适用法例、规则或规定又或被任何主管机关判定不合资格担任或视为不适宜担任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又或不合资格参与管理或经营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的业务,则有关取消资格或判决的详情;

(r) 除法例禁止作出披露外,其受管辖的任何司法、监管或政府机关所作任何调查的详情,包括调查机构、调查性质及调查事宜;

(s)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遭拒绝接纳为任何专业组织的成员或遭其当时或曾经所属的组织谴责或惩处,或遭取消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又或曾在任何时候持有须受特别条件限制的执业证书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专业证书或牌照,则该拒绝、谴责或惩处行动、取消资格或特别条件的详情;

(t) 若其现时是或曾经是三合会或其他非法组织的成员,则有关详情;

(u) 除法律禁止作出披露的情况外,若其现时正

(i)遭任何证券监管机关(包括香港收购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证券监管委员会或小组)提出或展开任何调查、聆讯或法律程序,或

(ii) 涉及有关指称其违反或曾经违反任何证券法例、规则或规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则该调查、聆讯或法律程序的详情;

(v) 除法律禁止作出披露的情况外,若其曾为当前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的答辩人,而涉及的罪行对评估其品格或诚信是否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可能属重要因素,则该法律程序的详情。

附件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本人_____同意被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人签名:__ __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现提名 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函附后并签名。)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规定;

(七)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被提名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__ _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 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函附后并签名。)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规定;

(七)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承诺函

本人 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签名:

附件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独立性确认函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及附录14,本人就本人的独立性确认如下:

1.1 本人并无在法律上或实益上持有、亦并非被视为持有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之权益,该等权益包括本人或本人的代名人持有的可要求本公司发行股份的任何股份期权、可转换证券或其它权利 (不论是以合约或其它形式所订明);

1.2 本人未曾从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或本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本公司任何证券权益;

1.3 本人不是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在被委任或建议出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前的两年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亦非该等专业顾问正在有份参与,或于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一)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二)在建议委任本人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前两年内,曾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或曾是本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的任何人士,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

1.4 本人现在或在获委任为董事之前的一年内,于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没有重大利益,亦没有涉及与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之间的重大商业交易;

1.5 本人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并非在于保障某个实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1.6 本人目前或在被建议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前两年内,未与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1.7 本人未与本公司的董事相互担任对方公司的董事职务或透过参与其他公司或团体而与其他董事有重大联系;

1.8本人目前或在被建议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前两年内,未作为及未曾作为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行政人员;

1.9本人在财政上不依赖于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1.10本人并无在过去或现时此持有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的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有任何关连;及

1.11本人于呈交H表格所作声明及承诺的时候和签署本确认函之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人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的其它因素。

日后若得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影响本人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本人将保证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此致

敬礼

签字: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姓名(正楷字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注:

1.上述条文同样适用于本人的直系家属,即本人配偶、本人(或本人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2. 在不影响上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就第1.6条而言,任何与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以及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子女及继子女、父母及继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继兄弟姊妹,皆视为与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在某些情况下,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以下亲属: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亦可能会被视为与有关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同样的关连关系。

3. 就第1.7条而言,当两个(或更多)董事相互担任对方公司的董事职务时,不同公司董事相互担任对方公司的董事职务的情况便会存在。

4. 就第1.8条而言,“行政人员”包括公司内任何担任管理职责的人士以及出任公司秘书一职者。

附件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19-07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启动监事会换届工作,本公司监事会现将第八届监事会的规模和组成结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届原则

本次换届将遵循依法合规、保持稳定、沟通协商等原则。

二、第八届监事会规模和结构

1、规模。第八届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

2、组成结构。第八届监事会组成结构中,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即3人;职工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即3人。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股东监事候选人

(1)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

(2)监事会提名与评价委员会对股东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将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监事候选人。

(3)股东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资质和相关情况,并向本公司监事会提供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股东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和义务。

2、外部监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2)监事会提名与评价委员会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将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3)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资质和相关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4)外部监事在本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六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3、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公司工会组织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产生。

四、对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相关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相关监管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股东监事候选人、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规定

(一)股东监事候选人、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时间规定

1、截至2019年12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提案;

2、提案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提名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17:00;

3、本次提名文件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如采取亲自送达方式,须在2019年12月16日17:00前将提名材料的原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如采取邮寄方式,提名材料的原件须在2019年12月16日17:00前邮寄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以指定联系人收到时间为准);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11层中国民生银行监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1,联系人:赵立生,联系电话58560666转8691。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的主要内容

1、监事候选人提名函(格式参见附件1)

(1)个人股东提名人需填报并提供:姓名、持有股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号及复印件等;

法人股东提名人需填报并提供:公司全称、持有股数、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

(2)被提名人需填报及提供:姓名、拟担任职务(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工作学习简历、家庭关系;身份证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各类专业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

2、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格式参见附件2);

3、外部监事提名候选人提案还应包括:

(1)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格式参见附件3)

(2)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格式参见附件4)

附件1: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附件2: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附件3: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4: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附:1、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是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股票帐户卡复印件;

3、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提名股东签名:

(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本人 同意被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监事职责。

被提名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现提名 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该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规定;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外部监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监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外部监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被提名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外部监事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规定;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外部监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监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外部监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外部监事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