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摘要)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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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声明
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特别提示
一、本次新增股份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2.84元/股(经除权除息调整),该发行价格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新增股份数量合计为15,837,276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70%。
三、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90,865,276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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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一)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冯国宝、吴庭翔、丁整伟、龚惠琴、姚建阳、颜忠明、潘文卿、陈尧江、房峻松、乐嘉麟、吴容共11名交易对方。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建研院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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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选择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为18.07元/股。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125,104,000 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3,135,92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50,041,6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5,145,600股。
根据建研院2019年5月29日公告的《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建研院2018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5日。
根据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2.84元/股。
(四)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全部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70%÷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若经确定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交易对方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对价股份数,放弃余数部分对应的价值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本次建研院发行股份购买中测行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冯国宝等11名自然人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建研院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12个月之后,在盈利承诺期内若实现盈利承诺,或者虽未实现盈利承诺但履行完毕盈利补偿,则按照下表所示比例分四期解禁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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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后且2019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中测行补偿义务人即业绩承诺方(即冯国宝等11名交易对象)自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中的第一个25%可以解除锁定;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且2020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中测行补偿义务人即业绩承诺方自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中的第二个25%可以解除锁定;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且2021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中测行补偿义务人即业绩承诺方自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第三个25%可以解除锁定;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48个月且2022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中测行补偿义务人即业绩承诺方自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剩余的25%可以解除锁定。
在业绩承诺期间,如当期承诺业绩未实现的,则应先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待补偿完毕后再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解锁,交易对方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时不受上述股份锁定的限制。
在锁定期内,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交易对方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第三方或在该等股份上设定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如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执行比前款规定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应股份解禁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七)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9,915.03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股份支付对价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69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
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在本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公司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915.03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690万股。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29,050.10万元,其中发行股份支付对价为20,335.07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股份支付对价的100%;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7,502.80万股,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
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按照《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五)股份锁定期
本次交易向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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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关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不足,则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中测行及其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对方冯国宝、丁整伟和吴庭翔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冯国宝、丁整伟和吴庭翔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但上市公司无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不涉及回避表决。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除本次交易外,经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建研院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建研院以现金3,900万元向庞家明、王红、陆忠明等14人收购其持有的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检测”)65.00%的股份。太仓检测的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构件、制品的质量检测,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建筑工程安全性鉴定,桩基及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塔式超重机的安全性检测、工程测量及房产测绘(均凭资质经营);中测行的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工程桩基、工程结构质量检测;建筑物测量、加固、补强、纠偏和建设工程结构的安全、功能的技术评价;建设工程检测;测绘服务(详见测绘资质证书);建筑能效测评及能源审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装饰;合同能源管理,防雷装置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收购属于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购买的与本次交易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的资产,因此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合并计算。
2019年4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上海新高桥凝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的交易总价收购上海新高桥凝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高桥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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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测行的股东除吴容外合计持有新高桥100%的股权,且新高桥的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工程桩基,工程结构质量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建筑物测量、加固、补强、纠偏,建筑工程界结构专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因新高桥与中测行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为解决该等问题,上市公司与新高桥全体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之一为本次收购中测行100%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累计首次原则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或非正常关联交易等问题,则对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因此,预期购买的新高桥100%股权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也应合并计算。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中测行100.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中测行、太仓检测和新高桥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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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市公司净资产额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的累计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资产净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营业收入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是指: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小翔、王惠明、吴其超、黄春生四人,上市起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也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重组上市。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票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90,865,276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下转7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