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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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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2019-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公告编号:2019-034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13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柳化股份”)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2018)桂02破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柳州中院裁定确认柳化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柳化股份重整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柳化股份重整情况概述

2018年1月31日,柳州中院作出(2017)桂0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化股份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柳化股份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2018年11月23日,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8年11月26日,柳州中院作出(2018)桂02破2号之五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19年5月23日,柳州中院作出(2018)桂02破2号之六、(2018)桂02破2号之七的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6日。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同时公司向柳州中院提交了《关于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向柳州中院提交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报告了公司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2019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柳州中院送达的裁定书,确认柳化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柳化股份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实施重整计划实现债务重组收益12.22亿元,已计入2018年度相关财务报表。2019年,根据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公司对低效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变现处置,使公司资产结构得到较大程度优化,有利于促进公司未来向好发展,但本次资产处置拍卖成交价格较低,将产生较大的资产处置损失,增大公司2019年度亏损。公司将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损益,会计处理及具体损失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重整计划执行后,公司经营性资产仅保留鹿寨分公司资产,鹿寨分公司主营双氧水的生产和销售,年设计生产能力为27.5%双氧水10万吨,资产和经营规模较之前大幅缩小。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尽管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和管理人一直在努力寻找有意向的战略投资人对公司资产和经营业务进行转型升级,但截至目前相应事项尚未明确。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公告编号:2019-03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

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201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柳州化工股份有限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7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柳化”。虽然2017年度经审计公司实现扭亏为盈且净资产亦为正值,在2018年2月10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前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但因2018年1月3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第13.2.1条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柳州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情况

2019年12月13日,柳州中院向公司送达了(2018)桂02破2号之八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了公司重整程序。(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三、公司股票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对照《上市规则》13.2.1条关于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逐项排查,公司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触及《上市规则》13.2.1(十)条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此外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中第13.3.5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鉴于公司存在经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等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提出所涉事项的理由和依据是:“柳化股份的债务重整程序已经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柳州中院已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批准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截止财务报表日,贵公司通过实施重整计划实现债务重组收益122,199.59万元,贵公司2018年度虽然实现盈利,但利润主要来源于债务重组收益,若扣除该项债务重组收益的影响贵公司将亏损84,629.43万元。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2、为执行《重整计划》,减少公司持续经营性亏损,公司对低效资产进行了处置。目前公司经营性资产仅保留鹿寨分公司资产,鹿寨分公司主营双氧水的生产和销售,年设计生产能力为27.5%双氧水10万吨,资产和经营规模较之前大幅缩小、盈利能力较弱。2018年度,公司合并实现营业收入20.09亿元,其中鹿寨分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1亿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5.53%。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合并实现营业收入2.82亿元,其中鹿寨分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5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4.8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亏损3.51亿元,其中鹿寨分公司实现净利润1,251.07万元。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