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计划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阮加春先生的通知,其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51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2187%。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六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已达到1%。
一、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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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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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股份变动前持有股份数量是指2018年11月28日当日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持有的股份数量。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股份变动后持股比例累计变动情况
公司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为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艺媛(已更名为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59,627,2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9%。其中:张爱娟持有公司股份128,303,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3%;阮静波持有公司股份111,535,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4%;阮靖淅持有公司股份42,767,9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阮加春持有公司股份73,91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4%;阮吉祥持有公司股份1,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张云达持有公司股份1,506,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实施了以当时总股本767,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的权益分派方案,该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1,150,500,0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个人以及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本次股份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25,155,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5%。其中,张爱娟持有公司股份192,454,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3%;阮静波持有公司股份170,381,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1%;阮靖淅持有公司股份64,151,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阮加春持有公司股份93,507,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阮吉祥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张云达持有公司股份2,259,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12,486,6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4%。其中,张爱娟持有公司股份192,454,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3%;阮静波持有公司股份181,331,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6%;阮靖淅持有公司股份64,151,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阮加春持有公司股份70,041,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阮吉祥持有公司股份2,24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张云达持有公司股份2,259,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自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股份变动后,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已减少2.35%。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爱娟、阮静波、阮靖淅、阮加春、阮吉祥、张云达承诺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实施本次减持计划的股东张爱娟、阮加春、阮吉祥,均严格遵守了其承诺:
(1)张爱娟女士在公司IPO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张爱娟女士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2)阮加春先生在公司IPO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阮加春先生作为董事承诺: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除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阮加春先生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及减持计划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3)阮吉祥先生在公司IPO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阮吉祥先生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及减持计划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阮加春先生出具的《股份变动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