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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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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7版)

2019-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7版)

(三)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式与招股意向书一致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逐年增加,资产质量良好,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公司资本结构合理,资产整体运营情况较好,资产周转状况与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相符。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多数集中在一年以内,坏账风险较小。公司注重存货管理的优化,不断提升存货周转效率,报告期内存货周转天数总体保持稳定。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短期偿债能力水平合理。

2、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分析

单位: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约16.10%。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超过99%。

(2)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化情况,及各变化因素的影响水平如下表所示:

单位:%

报告期内,公司2017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系产品结构调整所致,2018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主要系浴霸产品毛利率提升所致。

(3)期间费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构成和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随着业务迅速发展,公司持续加大对市场拓展的投入,不断完善营销体系、加大广告投放、培育销售团队。为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储备技术人才。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上升较快。

(4)净利润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及销售净利率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净利润呈不断增长态势。2016年销售净利率较低,主要系当年计提股份支付所致;2017年、2018年公司销售净利率基本一致;2019年1-6月公司销售净利率有所上升,主要系一方面当期费用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当期其他收益及投资收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

3、现金流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3,484.23万元、26,516.54万元、26,877.37及18,990.30万元,较为充沛。因为公司销售模式主要为经销商模式,公司对经销商采用先款后货的收款模式,而原材料采购则有一定的授信期。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变动影响。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主要系当期投资支付的现金金额较高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变动所致。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的股利分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在分派股利时,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代扣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本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股东大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发行人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1)2016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6年5月12日,经奥普卫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分配利润3,085.00万元。

2016年9月13日,经奥普卫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分配利润20,000.00万元。

2016年10月18日,经奥普卫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分配利润1,600.00万元。

(2)2017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7年1月9日,经奥普卫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分配利润14,000.00万元。

2017年4月10日,经奥普卫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分配利润20,500.00万元。

(3)2018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4月9日,经奥普家居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总股本3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为3,960万元。

(4)2019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9年3月15日,经奥普家居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总股本3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为7,920万元。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截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4、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实施以下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①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A.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B.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分红年度经营经现金流量为负数,或实施现金分红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D.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A.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款“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②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嘉兴奥普劲达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2、上海奥普斯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3、成都奥普博朗尼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4、成都劲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成都劲启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

5、嘉兴奥普集成吊顶有限公司

6、嘉兴奥普集成墙面有限公司

7、中山劲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中山劲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将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拟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一)奥普(嘉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集成吊顶作为家居产品已在国内大部分地区被消费者所采用,进入稳定增长阶段。未来随着生活品质不断提高,集成吊顶凭借其美观性、个性化、安装便捷性等优势,仍有较大发展空间。集成灶产品作为厨电产品,通过各功能模块的集成组合,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需求。

本项目产品集成吊顶、集成灶相对于传统吊顶、传统厨电,具有功能丰富、外形美观、绿色环保等优点。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健康指数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家居产品的要求日趋时尚、绿色、健康,对于集成吊顶、集成灶的需求日益增加。随着消费习惯的改变以及收入水平的提升,集成吊顶和集成灶的市场潜力较大。

公司品牌“奥普”凭借多年在家居行业的稳定表现,已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并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公司高度重视新品研制与工艺技术开发,已取得多项发明专利,产业化能力较强,在行业内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拥有较广的营销网络体系,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营销网络包括经销商862家,专卖店1,638家、专营店3,159家,为产品销售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综上,公司在品牌、技术和营销等多方面优势为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营销渠道建设项目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201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00,309亿元,比上年增长6.6%;城镇化率从1990年的21.41%提高到2018年末的58.58%。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为家居市场的可持续增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本项目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市场条件。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在家居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公司品牌已获得众多消费者的认可,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公司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自有品牌的建设和市场形象的建立,并组建专门的品牌部进行系统化的品牌运作。通过多年的品牌推广策划,公司品牌推广团队在品牌定位、设计、活动策划与推广方面已经积累丰富的运营经验,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期间费用上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主要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

随着业务迅速发展,公司持续加大对市场拓展的投入,不断完善营销体系、加大广告投放、培育销售团队。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7,761.04万元、27,258.76万元、31,818.67万元和15,368.23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4.21%、17.21%、18.89%和18.59%。

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引进了高素质管理人才。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2,315.11万元、8,825.17万元、7,341.04万元和3,700.15万元,管理费用率分别为9.85%、5.57%、4.36%和4.48%。

为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储备技术人才。公司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5,213.34万元、8,000.10万元、10,530.78万元和3,522.9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17%、5.05%、6.25%和4.26%,上升较快。

未来几年内,为继续保持及进一步巩固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公司将持续保持对销售和研发的大力投入。但是,若相关期间费用投入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或产生效益不达预期,则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存货周转率降低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规模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公司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671.33万元、17,458.14万元、16,321.75万元和17,824.89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51次、6.05次、4.92次和4.63次,存货规模上升较快,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存货周转率有所降低。

近年来公司业务迅速发展,产品品类不断丰富,为保证对下游客户的及时响应速度,各产品系列均需维持一定规模的库存商品,同时还需要有计划的增加原材料的采购以应对生产需求。因此,维持一定规模的存货水平符合公司自身的发展需求。但如果公司产品无法实现销售预期,可能会导致存货无法及时变现,存货周转率降低,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9.44%、47.75%、49.46%和49.76%,基本保持稳定。公司主要产品系浴霸、集成吊顶,更新换代速度较快,若公司不能持续研发推出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则公司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此外,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为开发工程、家装等大宗客户,公司也会适当降低大宗客户渠道下的产品销售价格,由此可能导致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四)净资产收益率降低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31.37%、38.76%、31.90%和13.89%,处于较高水平。此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税收政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出口免抵退税、房地产及土地使用税减征等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分别为4,275.90万元、4,220.26万元、4,794.92万元和2,351.26万元,占公司同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6.34%、12.72%、13.90%和12.54%。如果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化,或公司由于无法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则有可能提高公司的税负水平,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所持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业绩影响的风险

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持有海兴电力393.78万股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行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直接影响发行人净利润;虽后续出售时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影响发行人扣非后净利润。

但考虑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国家经济政策调整、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可能,从而发行人其他综合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进而未来出售时可能使得发行人存在一定的投资收益波动风险。

(七)股市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收益机会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后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将受到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前,不但应了解本节所列明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各项风险,还应当充分了解股票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八)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Fang James、方胜康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方雯雯与吴兴杰夫妇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70.92%的股权,具有直接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能力。虽然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三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规范运行相关的制度以及内控制度,但如果Fang James、方胜康、方雯雯与吴兴杰夫妇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地位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影响力,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控制,则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重要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主要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最近一期前十大客户(按客户同一实际控制口径合并每年收入占比)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采购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最近一期前十大供应商(按供应商同一实际控制口径合并每年采购额占比)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三)借款与担保合同

1、本公司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无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借款合同。

2、本公司重大授信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获得的银行授信情况如下:

注:上述1-3项,发行人未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

3、本公司重大借款担保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借款担保合同如下:

(四)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1,000万元以上重大合同如下:

三、本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达州市东福商贸有限公司诉讼

1、案件事由

2015年3月16日及2015年4月15日,杭州牵银、奥普卫厨分别与达州东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杭州牵银及奥普卫厨将其分别持有成都牵银的58.33%与41.67%股权转让给达州东福,转让价格分别为4,000万元与3,200万元。

2015年4月20日,杭州牵银、奥普卫厨与达州东福三方达成《补充协议》,对各方的权利及义务进一步明确。

达州东福向杭州牵银、奥普卫厨分别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200万元及1,000万元,并已在成都牵银所持土地上进行施工。

由于达州东福无力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2016年7月26日及2016年9月27日,杭州牵银、奥普卫厨分别与达州东福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但达州东福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清退施工方、结清相关施工费用。故根据协议约定,杭州牵银、奥普卫厨无需返还其全部股权转让款。

2017年9月,达州东福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请求撤销《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达州市东福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牵银投资有限公司之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11月2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该诉讼。

2017年11月20日,达州东福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诉讼请求如下:

①判令杭州牵银、奥普卫厨与达州东福签订的《补充协议》、杭州牵银及奥普卫厨分别与达州东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②判令杭州牵银、奥普卫厨连带返还达州东福支付的上述合同项下的款项共计4,200万元,其中杭州牵银为3,200万元,奥普卫厨为1,000万元;

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杭州牵银、发行人共同承担。

2、案件目前进展

2017年12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1民初3863号),判决:驳回达州市东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达州市东福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终34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7月,达州东福提高诉讼请求金额、就成都牵银股权转让合同再次提起诉讼,并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牵银和发行人,诉讼请求如下:

①撤销《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东福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牵银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书》、《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东福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牵银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和《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东福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牵银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②杭州牵银和发行人返还达州东福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200万元以及因此产生的资金利息4,200万元、管理费1,800万元、项目临时设施投入费用1,000万元,共计12,200万元,同时按过渡期间上述款项的财务成本(按年利率15%计)支付利息;

③杭州牵银和发行人承担案件全部费用。

2018年11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初79号),裁定该等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6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川01民初299号),裁定驳回上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尚未接到法院的再审通知。

(二)卢招展诉讼

1、案件简述

2018年8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18)川民初79号)。

2018年6月,卢招展于杭州市起诉发行人和杭州牵银,诉讼请求如下:

(1)发行人、杭州牵银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30万元;

(2)发行人和杭州牵银承担案件全部费用。

2、案件目前进展

2018年12月25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1民初2216号),判决驳回原告卢招展的诉讼请求。

卢招展不服该等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7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93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讼

1、案件事由

2015年奥普电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4965078号“奥普博朗尼AUPU”商标,以及14965077号“博朗尼AUPU”商标。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其自有1737521号商标和10412475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发行人上述两项商标;同时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请求无效宣告发行人注册号为8183677号“AUPU”商标。

2009年和2015年奥普电器分别向商评委请求无效宣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之1737521号商标和10412475号商标。

2、案件进展情况

(1)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1737521号商标

2015年7月14日商评委出具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48255号),裁定奥普电器对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之1737521号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转让至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共有)无效宣告请求不予支持,该项商标予以维持。

奥普电器不服商评委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48255号),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4822号),判决:①撤销商评委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48255号);②商评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发行人对第1737521号“奥普aopu”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3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566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7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986号),裁决驳回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年11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17]浙01民初208号)判决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禁止使用第1737521号商标,并立即停止使用第730979号、第1187759号商标的行为,即停止在扣板产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厂房、杂志广告、网站中使用“奥普AOPU吊顶”等标识,同时需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2019年6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22号)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2019年2月19日,商评委出具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48255号重审第0000000328号),对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1737521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10412475号商标

2016年5月23日商评委出具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44311号),裁定对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10412475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44311号),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2016]京73行初3544号),判决驳回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对该等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2018]京行终字4860号),驳回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3)发行人14965078号、14965077号商标

2017年2月27日,商标局出具《第14965078号“奥普博朗尼AUP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8180号),对第14965078号“奥普博朗尼AUPU”商标予以注册;

2017年4月26日商标局出具《第14965077号“AUPU博朗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8440号),对第14965077号“AUPU博朗尼”商标予以注册。

(4)发行人8183677号商标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请求无效宣告注册号为8183677号“AUPU”商标,2018年11月22日,商评委出具《关于第8183677号“AUP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217529号),裁定8183677号“AUPU”商标“在金属家具部件、金属管道、金属插销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发行人已就该裁定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该等行政纠纷。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刘忠诉讼

1、案件简述

2019年1月18日,刘忠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杭州牵银、发行人与陈龙共同偿还本金150万元、利息12.50万元、因逾期偿还本金造成的利息损失457.21万元,陈铭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由杭州牵银、发行人、陈龙及陈铭承担。

2、案件目前进展

2019年3月19日,刘忠针对该案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3月20日及2019年3月25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3民初4178号)及《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3执保125号),裁定查封与冻结杭州牵银、发行人、陈龙及陈铭名下银行存款619.71万元或同等财产价值,发行人银行存款619.71万元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冻结。

2019年5月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3民初4178号),裁定驳回发行人及杭州牵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当日,刘忠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陈铭的起诉。2019年5月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3民初4178号),裁定准许刘忠撤回对陈铭的起诉。

2019年7月1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将于2019年8月16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上各种备查文件将置备于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投资者在公司股票发行的承销期内可到下述地点查阅:

发行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

联系人:刘文龙

联系电话:0571-8817 7925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张阳

联系电话:0755-8294 3666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查阅招股意向书等电子文件。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