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3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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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中绒
股票代码:000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副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19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一部分,该重整计划已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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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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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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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中银绒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纺织行业领军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原绒采购企业之一和国际化的纺织品生产企业。中银绒业专业经营羊绒、羊毛、亚麻产品,其股票于200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总股本18.05亿股,全部为流通A股。受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过大、财务费用负担过高、原材料价格攀升、金融去杠杆政策等多种不利因素影响,中银绒业出现严重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上述多种因素导致公司自2015年至今主营业务扣非后连续巨额亏损。中银绒业深陷债务和经营危机,面临严峻退市风险。经债权人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或“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裁定受理中银绒业重整一案。
2019年11月13日,银川中院作出(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19年11月14日,银川中院作出(2019)宁01破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银绒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划转分配事宜。根据上述《重整计划》和《民事裁定书》,中银绒业将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3.6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24.57亿股。上述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约9.81亿股由管理人进行公开处置,股票受让方参与股票处置的条件为同时承诺另以不低于处置财产第五次流拍价10亿元的价格购买处置财产,其余约14.76亿股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抵偿债务和支付重整费用。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上述《重整计划》。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将受领其中部分转增股票用于抵偿中银绒业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的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除本次重整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加持有中银绒业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重整计划》和(2019)宁01破6-3号《民事裁定书》,中银绒业将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3.6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24.57亿股。上述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约9.81亿股由管理人进行公开处置,股票受让方参与股票处置的条件为同时承诺另以不低于处置财产第五次流拍价10亿元的价格购买处置财产,其余约14.76亿股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抵偿债务和支付重整费用。
根据银川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2019)宁01破6-3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将受领其中的255,474,983股转增股票用于抵偿上市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的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5.87元/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的持股数量由0股增加至255,474,983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5.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持有中银绒业股份0股,持股比例为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持有中银绒业股份255,474,983股股,持股比例为5.9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份及表决权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中银绒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
签署日期: 2019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银川中院的(2018)宁01破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四)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五)银川中院的(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2019)宁01破6-3号《民事裁定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中银绒业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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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
签署日期: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