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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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9-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9-078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新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9年5月17日、6月10日公告),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从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1亿元,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全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从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上述担保事项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二、担保情况进展

2019年12月24日,热力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公司按100%股权比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12月24日,科丰热电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公司按全额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热力公司申请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担保期限:自2019年 12 月 24日起至2022年 12月 24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二)公司为科丰热电申请综合授信1亿元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担保期限:自2019年 12 月 24日起至2022年 12月 24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大写)为限。

4、担保金额:1亿元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热力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余额为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宁波热力有限公司截至11月末资产负债率72.6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科丰热电融资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担保余额为0万元。科丰热电截至11月末资产负债率85.04%。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9-079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和2019年11月29日召开六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和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分别于11月7日和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于2019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4日在公司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2019 年12 月24日,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 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