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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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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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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公司将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质量管理的同时,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充分利用资源,不断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铁投就京沪高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填补回报措施等相关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出具的承诺具体如下: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出具的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1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独立董事和监事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出具的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中国铁投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出具的承诺具体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具体的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3、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包括年度分配和半年度分配)为该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听取全体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并接受全体股东对公司分红的监督。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如下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八、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环保政策趋严的风险

在所有的交通运输方式中铁路运输具有“高效、节能、轻污”的特点。但铁路建设将可能发生征用土地、改变沿线地貌、水土、植被等行为;运输生产过程本身也会产生噪声、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沿线环境和生态将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在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政策,报告期内未受到环保处罚。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民环保意识的加强,国家环保政策可能日趋严格,环保标准的提高可能使本公司的环保开支有所增长或面临环保处罚风险。

2、安全生产标准提高的风险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制定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京沪高铁自开通以来实现了安全稳定运行。随着高铁技术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很可能进一步提高,使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支出及技术改造支出有所增长。

(二)市场风险

1、清算政策调整风险

由于铁路行业“全程全网”的业务特点,需要不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路网服务。为建立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公平、公正、公开的清算秩序,原铁道部、原铁路总公司先后制定了《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铁财〔2005〕1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有关财务清算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230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清算政策保持了基本稳定,确保了铁路运输进款清算的顺利进行,本公司也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报告期内,公司新增高铁运输能力保障费支出,自2017年7月1日起按运输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向受托运输管理铁路局集团支付高铁运输能力保障费。随着生产要素价格水平提高、路网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特点及供求关系变化,国铁集团清算项目、清算范围、清算价格可能出现调整,如果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列车开行数量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本线车开行数量分别为40,031列、39,634列、39,270列、26,904列,全线车(含本线车、跨线车)开行数量分别为144,154列、165,366列、172,518列、139,031列。列车开行数量主要受最小列车追踪间隔、列车开行速度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本公司本线车开行数量保持基本稳定,全线车开行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如果未来最小列车追踪间隔、列车开行速度等发生调整,出现影响本公司列车开行数量的不利变化,则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业务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铁旅客运输,宏观经济的波动可能影响商务活动及旅客出行需求,进而会对铁路旅客运输产生影响。京沪高铁连接“京津冀”和“长三角”两大经济区,沿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和最具潜力的地区,也是运输最繁忙、运量增长最迅猛的交通走廊,但如果宏观经济出现整体性波动,可能会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风险

高速铁路具有准点率高、载客量大、经济舒适、受自然气候影响小等优点。报告期内,本公司持续优化列车开行方案,2016-2018年客座率稳步提高、列车开行质量不断提升,与公路客运、航空客运形成了差异化竞争的局面。但是,如果未来公路网持续扩张完善、航空客运准点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仍可能影响旅客出行选择,如果出现大幅影响旅客周转量的情况,将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3、能源价格上涨的风险

电力是铁路运输行业的主要能源。报告期内,本公司电力采购金额分别为301,714.65万元、286,204.86万元、269,578.81万元、216,096.91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19.92%、17.96%、16.54%、18.23%。由于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知》的影响及公司积极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报告期内公司的电力采购单价有所降低。但未来如果电力价格大幅上涨,则仍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下滑。

4、委托管理风险

为发挥相关铁路局运输管理优势、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率,本公司将京沪高速铁路的运输组织管理、运输设施设备管理、运输移动设备管理、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铁路用地管理等委托京沪高速铁路沿线的北京局集团、济南局集团、上海局集团管理,将牵引供电和电力设施维护委托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进行管理。报告期内,本公司与相关铁路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合作良好,实现了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本公司与相关铁路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签署的相关协议,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及维管费在2019-2021年的服务单价在2018年的基础上逐年增长6.5%,若未来营业收入的增长不能覆盖上述成本的增加,则可能导致本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同时也不排除未来可能出现受托方不能继续提供服务、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不利变化,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将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5、铁路运输事故的风险

铁路运输安全关系到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是本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存在的基础。本公司为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进行了必要的投入,与受托铁路局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明确,受托铁路局作为京沪高速铁路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对受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过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较大事故,但在经营过程中仍然面临可能发生列车相撞、出轨、颠覆、人身伤亡、线路损坏等事故的风险。倘若出现导致本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或运输业务中断,或须对其他方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6、土地房屋办证风险

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与北京局集团签署《北京南站资产转让移交协议》,约定北京局集团将北京南站部分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铁路专用设备等)及土地资产移交给本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由于组卷资料尚不齐备等原因,北京南站土地房屋尚未登记至本公司名下。本公司会同北京局集团正在积极推动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手续,但短时间内取得北京南站不动产权证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管理风险

1、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

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规模为18,707,965.86万元,员工人数67人(含借调人员),人均管理资产规模279,223.37万元。本公司人均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特点,与采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相适应,但本公司仍承担了运输过程中质量评定、信息反馈、质量改进等专业性工作,如未来员工数量、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影响公司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活力,进而削弱公司的竞争力,给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2、大股东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中国铁投持有本公司49.76%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国铁集团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本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本次发行后,仍有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重大决策施加不利影响,进而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诉讼仲裁风险

在铁路建设、运输业务开展过程中,本公司可能与他方发生争议、纠纷、仲裁、诉讼,被他方提出赔偿请求,或遭受损失需向他方请求赔偿。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公司存在单笔请求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各1起,参见招股意向书之“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之“(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如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利于本公司,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税〔2009〕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司属于合资铁路,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将会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2、会计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在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铁路运输企业及高铁运输企业的特点,与原铁路总公司201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财〔2015〕45号)及《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铁路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函》(财建〔2019〕3号)的规定相一致。但不排除未来会计政策调整的可能性,如出现不利调整,则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固定资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固定资产净额分别为13,782,486.97万元、13,531,119.98万元、13,275,307.10万元、13,053,218.4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6.51%、76.13%、75.55%和69.77%,占比较高。本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线路、房屋建筑物、电气化供电系统、传导设备、信号设备等,分布在1,318公里线路及沿线24个车站。报告期内,本公司依托上述固定资产实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经营业绩稳步增长,但若未来因铁路资产运用方式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固定资产效益下降,则本公司固定资产可能将面临一定的减值风险,从而对本公司的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费用上升的风险

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公司长期借款余额202.99亿元,综合借款年利率为4.50%左右。本次募集资金收购京福安徽公司部分股权的投资总额为500.00亿元,收购对价与募集资金的差额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采用借款方式筹措资金,本公司债务融资规模将扩大,综合借款年利率水平如果上升,财务费用也将随之上升,净利润水平可能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5、资金清算不及时的风险

由于铁路行业“全程全网”的业务特点,为满足正常业务发展以及保障铁路旅客运输能力的需要,不同运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路网使用、接触网使用、车站旅客服务等各项服务。为确保铁路运输进款清算的顺利进行,国铁集团资金清算中心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铁财〔2005〕16号)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入计算方法集中计算各运输企业应确认的各类收入并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对应的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清算资金通知清单》。报告期内,本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实现了运输进款清算的及时顺利进行,但仍不排除其他运输企业不能及时上交清算资金,资金清算系统可能出现资金清算不及时的问题,增加本公司资金成本。

(六)募投项目存在的风险

1、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有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问题。

2、收购标的公司预期效益不能实现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的京福安徽公司尚处于亏损状态,主要系京福安徽公司正处于市场培育期,随着市场逐渐成熟,京沪通道路网效应的协同发挥,预计未来盈利能力将有所改善。但最终经营成果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

(七)其他风险

1、重大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状况带来的风险

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塌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可能会造成本公司运营的铁路暂时关闭、严重情况下还可能造成部分路段毁损;此外,恶劣天气状况如大雪、暴雨等可能对铁路的通行能力、路桥技术状态产生影响,也有可能造成铁路的暂时关闭,这些都将直接导致本公司收入降低、养护成本上升,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股市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而波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九、发行人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以业务开展情况作为依据,对2019年度经营业绩进行预计,2019年度经营业绩数据预计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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