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鹰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终511号)】,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电商”)各方签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要求鸿洋电商实际控制人谢虹女士、马自强先生(以下简称“两被告”)以现金方式回购公司所持有鸿洋电商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公司按照协议所支付的13,800万元款项以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法院要求,鉴于公司是分两次对鸿洋电商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款分别为10,800万元和3,000万元,因此公司就上述回购事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中投资10,800万元的相关诉讼已于2018年12月获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8)沪01民初14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沪 01 民初 1427 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另:投资3,000万元的诉讼事项,公司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资料,目前案件正在审查立案之中,截止本公告日,暂未收到法院立案通知。
二、裁定情况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终511号】,上述投资10,800万元的相关诉讼裁定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虹、马自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定结果如下:
上诉人谢虹、马自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1 民初 1427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上诉费。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上诉人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虹、马自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谢虹、马自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将依照一审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终51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