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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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9-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9-10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76,911,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444%。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382,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68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因2019年12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85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77号)同意,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9,000,000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32,000,000股。

2、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66,000,00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98,000,000股。2017 年5月31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98,000,000股。

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据此,公司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共计4,602,108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8,000,000股增加至202,602,108股。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八、九、十次会议和2017年度股东大会,回购注销6位离职员工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67,782股。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2,602,108股减至201,134,326股。

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共计750,900股,并于2018年11月6日上市。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1,134,326股增加至201,885,226股。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回购注销部分离职员工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4,682股,同时,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90,544股。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1,885,226股减至198,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9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82,972,0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05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5,027,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94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GUICHAO HUA先生。

1、GUICHAO HUA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并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6,911,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444%;可实际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382,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68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注: GUICHAO HUA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6,911,863股。根据GUICHAO HUA先生相关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即15,382,372股。同时,GUICHAO HUA先生持有的股份中有41,932,600股处于质押状态,质押的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显示,GUICHAO HUA先生质押证券账户中可转让额度为19,227,966股。根据上述情况,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382,372股。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上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股份限售解除的股东均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