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17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35)。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拟自2019年11月11日起90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5,968,51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股份来源为非公开发行。
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次减持周期内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减持股份的时间已经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鉴于新沂必康与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故在本次减持周期内,减持额度需合并计算,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情况
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
2、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25日期间,新沂必康未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李宗松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5,79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3、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在公司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主观意愿。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李宗松先生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鉴于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仍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情形。
3、公司已督促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