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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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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9-76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15至2019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华敏君豪酒店(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22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颜广彤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324,491,3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62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301,263,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8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23,228,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228,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228,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8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2,69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9%;反对5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8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7%;反对5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3%;弃权0股。

关联股东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3,952,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8%;反对5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8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7%;反对5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3%;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选举施文烨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3,952,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8%;反对5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8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7%;反对5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3%;弃权0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