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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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7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18楼1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295,177,20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6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835,327,0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3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59,850,15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76%。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8,542,63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5,177,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54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5,177,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54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熊洁、李鑫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