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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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9-063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12月18日分别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签订控制权变更相关协议的公告》(临2019-058)及《关于第一大股东签订控制权变更相关协议的补充公告》(临2019-059),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同意将其所持有的界龙实业180,468,6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7.23%)转让给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本次交易共涉及交易对价140,000万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款的金额、支付先决条件如下:“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伍亿伍仟万元(RMB550,000,000)。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当日或次一个工作日将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共管账户:(1)股份转让协议已签署;(2)甲方已取得质权人相关部门对标的股份所质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质权人收取的其他费用(如有)(以下合称“质押贷款”)金额、标的股份质押贷款对应的有效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账户或质权人指定的质押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和同意于其收到质押贷款的清偿款项当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的有效书面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质权人确认函》”)并已将该《质权人确认函》原件提交给受让方(甲方应在取得该文件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受让方)。”

二、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18日,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且质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质权人确认函》。《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已经达成。

经公司向界龙集团询问交易进展情况,浙发易连尚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界龙集团足额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界龙集团已收到8,600万元。浙发易连已书面承诺将于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界龙集团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约定,督促浙发易连及时履行付款及其他义务。

三、风险提示

1、收购方本次收购资金存在未能及时筹措而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全额到位的风险,本次股权转让存在因股份转让款项未能及时支付而无法顺利完成的风险。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出售予界龙集团以及向界龙集团受让上海界龙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少数股权,上述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以界龙集团收到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的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为前提条件。上述资产交割事项存在因股份转让款无法及时到位而导致资产交割无法顺利完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9-064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准许18名原告撤诉,公司已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04,260.3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74民初150号、(2019)沪74民初105号、(2018)沪74民初942号),裁定准许原告林培慈等18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林培慈等8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81,963.3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雯等10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22,296.9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47、48、49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原告林培慈等18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内容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7日、2019年3月30日分别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49)、(临2019-018)。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74民初150号、(2019)沪74民初105号、(2018)沪74民初942号),原告林培慈等18人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6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林培慈、魏蕴兰、黄云峰、闫大志、黄云雯、何萍、王庆新、陈赞杨、张雯、罗蓉、冯志强、季爱萍、左昭旭、王超、时风、陈新、李丽娟、巩嘉伦撤诉;

2、以上18位原告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由18位原告分别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35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693.21万元。除以上18起案件一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外,另有1起案件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起案件一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临2019-036),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的公告》(临2019-043)),其余6起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尚未判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