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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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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三)

2019-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7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52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214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568,893.3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9,019,360.0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2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公司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3名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一)法院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名原告的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3,492,559.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驳回31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与3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公司共同负担。

(二) 法院对214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2名原告的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7,032,401.38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3.立信所对公司第二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212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2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92号、374号、390号、432号、433号、434号、436号、438号、441号、443号、444号、455号、456号、458号、460号、465号、468号、475号、476号、479号、485号、489号、491号、495号、500号、534号、547号、552号、553号、554号、559号、561号、565号、571号、586号、589号、639号、652号、850号、955号、957号、958号、962号、963号、964号、965号、966号、1016号、1128号、1130号、1296号和131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7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118份《民事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50份《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286名原告起诉公司和462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86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9,323,402.3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6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77,045,993.1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1.公司与原告286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434,163.39元。

2.公司、立信所与原告460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5,432,884.98元;

(2)立信所对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法院准许原告2名自然人诉公司、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上述调解案件的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300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7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73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1.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的上诉判决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27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9,204,002.3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对于上诉人诉原告33名自然人的上诉申请,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33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793,912.0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对于上诉人诉原告240名自然人的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240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45,645,283.4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3)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三、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提出的58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29号、31号、43号、80号、83号、240号、374号、380号、409号、412号、414号、417号、418号、419号、423号、442号、447号、448号、450号、451号、452号、453号、459号、460号、461号、462号、463号、468号、470号、473号、477号、480号、483号、510号、519号、523号、531号、536号、538号、540号、541号、550号、556号、560号、652号、881号、900号、954号、956号、979号、1023号、1038号、1044号、1088号、1132号、1214号、1227号、1261号、1267号、1336号、1365号、1376号、1380号、1389号、1394号、1404号、1425号、1437号、1438号、1439号、(2019)沪74民初11、38、46、83号、312号、357号、396号、435号、538号、560号、561号、637号、641号、686号、717号、784号、948号、948号之一、974号、980号、986号、1004号、1013号、1175号、1178号、1211号、1212号、1319号、1320号、1321号、1322号、1386号、1395号、1441号、1649号、1654号、1656号、1950号、1984号、2118号、2127号、2199号、2774号、2779号、3057号、3058号、3116号《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79号、80号、81号、82号、83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号、92号、93号、94号、96号、97号、98号、99号、100号、101号、103号、104号、124号、126号、128号、137号、220号和24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