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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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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70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举行,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MKCP VC Investments (Mauritius) I Ltd.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公司时任董事长邓天洲、时任副董事长及总裁黄博的议案》

MKCP VC Investments (Mauritius) I Ltd.(以下简称“MKCP”)向公司监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请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起诉公司时任董事长邓天洲、时任副董事长及总裁黄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邓天洲先生、黄博先生。经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认真审阅MKCP的《通知》,并全面查阅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认为时任董事长邓天洲先生、时任副董事长及总裁黄博先生,以职权之便用公司财产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且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擅自决策担保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MKCP要求起诉时任董事长邓天洲先生、时任副董事长及总裁黄博先生的请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71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与和翌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翌能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青岛中天以暂定价人民币38,885.00万元向和翌能源转让其持有的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100%股权。

● 青岛中天与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昌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青岛中天以暂定价人民币42,281.00万元向年昌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76.69%股权,武汉中能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 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合作条款,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概述

基于公司聚焦海外油气资产、江阴泓海LNG储配站项目、潮州华丰中天LNG储配站项目等三大主业的经营战略考虑,为了优化公司的资产配置和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2019年12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与和翌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武汉中能100%股权;与年昌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湖北合能76.69%股权。

2019年12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性文件的规定,此股权转让事项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不属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此次交易定价最终以经审计标的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是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经过多轮商业谈判后双方达成的交易定价结果,充分考虑了转让标的的经营模式、资产结构、资产运营情况、负债情况、后续运营资金投入等要素,符合股权资产商业交易通行的交易定价模式。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和翌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9-10-16

5、法定代表人:朱磊

6、经营范围:燃料油、润滑油、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A1-124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1-04-18

5、法定代表人:沈筱华

6、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标代理(除专利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对方与公司关系

和翌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1号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6-08-02

5、法定代表人:詹光

6、经营范围: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以下经营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燃气汽车转化装置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现有股东、出资及持股比例:

8、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安山镇安山工业园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48,125.5301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7-03-23

5、法定代表人:詹光

6、经营范围: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现有股东、出资及持股比例:

8、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和翌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股权转让和转让价款

在本协议的条款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转让,同时受让方应受让股权及其全部相关的权利。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总价暂定为2019年6月30日目标公司合并账面净资产共计38,885.00万元(简称“转让价款”)。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对上述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经审计的2019年12月31日武汉中能合并账面净资产。

2、转让完成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股权转让款分三次支付,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10%),即人民币3,888万元;完成日前,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19,442万元;完成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

(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和翌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补充协议

1、过渡期标的

青岛中天已将其持有的武汉中能100%股权转让给和翌能源,和翌能源有权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青岛中天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2、青岛中天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过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武汉中能章程等规定,武汉中能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和翌能源行使权利时,青岛中天享有下列权利:

2.1.1 和翌能源在促成武汉中能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青岛中天意见,青岛中天拥有一票否决权。

2..1.2 在过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武汉中能章程等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和翌能源在行使权利时,青岛中天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2.2 青岛中天承担以下义务:

2.2.1 青岛中天应当自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将该股权转让给和翌能源,并协助和翌能源行使除股份处置权、资产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2.2 青岛中天应按和翌能源的指示,将青岛中天掌握的武汉中能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权属文件、财务文件、技术资料、设备清单、交易协议、及其他一切与武汉中能有关的文件原件,完整地移交给和翌能源指定之人员。

2.2.3 青岛中天承诺,在过渡期间,不损害武汉中能的合法权益。

2.2.4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青岛中天不得就该股权对第三方设置质押或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2.2.5青岛中天将该股权转让给和翌能源后,青岛中天保证和翌能源能顺利行使本协议规定的该股权股东权利。和翌能源在行使过渡期权利时,如须青岛中天盖章、签字、发函等配合协助的,青岛中天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绝。

2.2.6 青岛中天转让该股权后,未经和翌能源书面同意,不得以股东身份行使任何股东的提案权,干预和翌能源的过渡权利。

2.2.7 青岛中天保证标的公司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担保、查封、扣押、冻结事项在完成日前予以解决。

2.2.8 武汉中能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或有负债由青岛中天承担。

3、和翌能源权利和义务

3.1在过渡期间,和翌能源享有以下权利:

3..1.1和翌能源能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准则及双方约定行使其在武汉中能中的股东权利(除股份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外),在过渡期间,和翌能源有权依法行使管理者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向武汉中能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3.1.2 在过渡期间,和翌能源有权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中能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和其它除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

3.2 在过渡期间,和翌能源承担以下义务:

3.2.1 和翌能源承诺,在过渡期间,不损害武汉中能的合法权益。

3.2.2 和翌能源保证在过渡期间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和翌能源保证:在和翌能源及其关联企业与武汉中能之间进行的资产置换等关联交易,严格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武汉中能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和执行回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3.2.3 和翌能源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该股权擅自处置。

3.2.4未经青岛中天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该股权转让于第三人。

3.2.5 和翌能源承诺,未经青岛中天同意,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同意对武汉中能实施回购、缩股等行为减少注册资本及决定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3.2.6 和翌能源保证青岛中天及其关联公司为武汉中天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担保事项在完成日前予以解决

4、过渡期间的红利分配

为确保本款上述规定的执行,双方一致同意:该股权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可考虑暂不分红。

(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股权转让和转让价款

在本协议的条款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转让方应转让,同时受让方应受让股权及其全部相关的权利。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总价暂定为2019年6月30日湖北合能合并账面净资产共计42,281.00万元(简称“转让价款”)。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对上述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经审计的2019年12月31日湖北合能合并账面净资产。

2、转让完成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股权转让款分三次支付,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10%),即人民币4228万元;完成日前,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21140万元;完成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

(四)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充协议

1、青岛中天已将其持有的湖北合能76.69%股权转让给年昌投资,年昌投资有权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青岛中天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2、青岛中天的权利和义务

2.1在过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湖北合能章程等规定,湖北合能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年昌投资行使权利时,青岛中天享有下列权利:

2.1.1 年昌投资在促成湖北合能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青岛中天意见,青岛中天拥有一票否决权。

2.1.2 在过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湖北合能章程等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年昌投资在行使权利时,青岛中天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2.2 青岛中天承担以下义务:

2.2.1 青岛中天应当自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将该股权转让给年昌投资,并协助年昌投资行使除股份处置权、资产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2.2 青岛中天应按年昌投资的指示,将青岛中天掌握的湖北合能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权属文件、财务文件、技术资料、设备清单、交易协议、及其他一切与湖北合能有关的文件原件,完整地移交给年昌投资指定之人员。

2.2.3 青岛中天承诺,在过渡期间,不损害湖北合能的合法权益。

2.2.4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青岛中天不得就该股权对第三方设置质押或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2.2.5青岛中天将该股权转让给年昌投资后,青岛中天保证年昌投资能顺利行使本协议规定的该股权股东权利。年昌投资在行使过渡期权利时,如须青岛中天盖章、签字、发函等配合协助的,青岛中天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绝。

2.2.6 青岛中天转让该股权后,未经年昌投资书面同意,不得以股东身份行使任何股东的提案权,干预年昌投资的过渡权利。

2.2.7 青岛中天应保证已完工的主体设备能够符合正常营运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需要修复的,修复成本不超过主体设备采购总成本10%的,由年昌投资承担;修复成本超过主体设备采购总成本10%的部分,由青岛中天承担。

2.2.8 青岛中天保证湖北合能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担保、查封、扣押、冻结事项在完成日前予以解决。

2.2.9 湖北合能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或有负债由青岛中天承担。

3、年昌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3.1 在过渡期间,年昌投资享有以下权利:

3.1.1 年昌投资能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准则及双方约定行使其在湖北合能中的股东权利(除股份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外),在过渡期间,年昌投资有权依法行使管理者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向湖北合能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3.1.2 在过渡期间,年昌投资有权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合能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和其它除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

3.2 在过渡期间,年昌投资承担以下义务:

3.2.1 年昌投资承诺,在过渡期间,不损害湖北合能的合法权益。

3.2.2 年昌投资保证在过渡期间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年昌投资保证:在年昌投资及其关联企业与湖北合能之间进行的资产置换等关联交易,严格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湖北合能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和执行回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3.2.3 年昌投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该股权擅自处置。

3.2.4未经青岛中天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该股权转让于第三人。

3.2.5 年昌投资承诺,未经青岛中天同意,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同意对湖北合能实施回购、缩股等行为减少注册资本及决定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3.2.6 年昌投资保证青岛中天及其关联公司为湖北合能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担保事项在完成日前予以解决。

4、过渡期间的红利分配

为确保本款上述规定的执行,双方一致同意:该股权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可考虑暂不分红。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转让股权转让,目的是为处置公司低效制造业资产,优化公司产业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此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将低效资产剥离,将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费用,盘活低效存量资源,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此次股权转让标的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仍须纳入公司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因此交易行为对公司2019年度损益不会产生影响。

(三)由于转让标的存在银行借款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此次股权转让后,上市公司总体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72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88,115,887.67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近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2019)苏01民初2248号,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对江苏泓海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层(东北、西南)、29层(东南、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

住所:江阴市德宝路9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对平安信托的信托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

(四)事实与理由

根据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显示:

2017年8月 24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170882450-01的《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向中天资产提供信托贷款35,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9.5%。上述合同签订以后,平安信托于2017年9月13日按约向中天资产发放了贷款合同约定的35,000万元贷款。2018年9月12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编号为T170882450-01B的《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原贷款期限为24个月;调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并调整了信托贷款的还本方式。为担保中天资产在上述贷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同日,江苏泓海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和《董事会决议》,为中天资产在主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财产保全事项

1、冻结江苏泓海持有的江苏泓海天然气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2、查封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使用面积为138,265平方米、证号为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005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江苏泓海已经组织律师等相关专业团队了解事实、收集证据,积极应对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73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2,071,312,110.86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向嘉兴盛天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988,850,860元及申请执行费,需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040.50万元。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9)浙执2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9)闽0203执8081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109执2734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盛天”)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19-075)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145)。

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执27号。

要求公司: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的1,988,850,860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

2、支付执行费2,056,250.86元。

公司已向法院汇报公司财产状况,现因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正配合法院执行中。

二、关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7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9-026)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19-077)。

2019年8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暨执行案件告知书)(2019)闽0203执8081号,责令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将执行款缴至法院账户。

2019年10月16日,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1、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在编号LC20121800004国内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8000万元、罚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2、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0万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2019年12月23日,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将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账户(包括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8-105)。

因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协议书,据此双方就本案亦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2019年12月2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终结对(2018)京0109执2734号案件的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向嘉兴盛天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988,850,860元及申请执行费,公司需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040.50万元。上述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74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68),经事后核查发现,公告内容需予以更正,现对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基于公司聚焦海外油气资产、江阴泓海LNG储配站项目、潮州华丰中天LNG 储配站项目等三大主业的经营战略考虑,为了优化公司的资产配置和资本结构, 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经研究决定,拟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青 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持有的武汉中能燃气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100%的股权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湖北合能”)87%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交易价格拟暂按武汉中能、 湖北合能的净资产金额定价,受让方为公司非关联方。 为了加快剥离公司非战略性资产的进展,提高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效率,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签订本次转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股权相关的协议 并办理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更正后: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基于公司聚焦海外油气资产、江阴泓海LNG储配站项目、潮州华丰中天LNG 储配站项目等三大主业的经营战略考虑,为了优化公司的资产配置和资本结构, 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经研究决定,拟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青 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持有的武汉中能燃气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100%的股权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湖北合能”)76.69%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交易价格拟暂按武汉中能、 湖北合能的净资产金额定价,受让方为公司非关联方。 为了加快剥离公司非战略性资产的进展,提高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效率,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签订本次转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股权相关的协议 并办理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