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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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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2019-080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剑波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公司独立董事张鹏群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夏雪玲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暂缓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3和议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通过。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莹磊、洪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9-081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1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12月1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