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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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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599 股票简称:广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5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29号)核准,公司以16.27元/股的价格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199,13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34,999,926.4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6,099,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8,900,926.4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7]5546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国元证券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已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广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情况

(一)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于2018年1月22日分别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广信股份3,000吨/年吡唑醚菌酯项目”募集资金。

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将 “广信股份 1,200 吨/年噁唑菌酮项目”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息、理财及收益等),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户号 608362280)转至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账户号 520616302661000082)进行专户存储。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原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专户(账号:520616302661000082)变更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专户;原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专户(账号:2610301021000274661)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专户。在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剩余资金转存完成后,公司将注销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截止公告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信股份1,200吨/年噁唑菌酮项目”/“广信股份3,000吨/年吡唑醚菌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丁江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向主管部门报备使用。

四、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