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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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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

2020-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2020-001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于近日收到招标人西昌钒钛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中船九院(联合体成员: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为西昌钒钛产业园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昌钒钛产业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之中标人。

中标价格:设计:1,939.18万元,勘察:316.47万元,施工下浮5.30%(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施工费暂定为85,316.57万元)

工期:900日历天

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勘察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合格标准。

本项目合同金额预计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6.83%。

中船九院接到上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2020-002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0,502,168.3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8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中船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4)。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判令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中关村公司”)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中关村新疆分公司”)立即支付尚未支付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0,502,168.36元(玖仟零伍拾万元贰仟壹佰陆拾捌元叁角陆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2号)内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0)。

二、二审上诉请求的内容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初2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上级法院撤销(2018)新民初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最终影响。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2号)之判决结果,对新疆文体中心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7),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