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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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交易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0-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19-21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交易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15个交易日,剩余15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退市华业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转让。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7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9年12 月1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240

2、证券简称:退市华业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12月12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0年1月23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四、其他重要提示

退市华业在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为沪股通标的,目前,公司仍有部分沪股通投资者。由于退市华业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进行转让,具体事宜请透过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联系香港结算了解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19-21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19-013),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

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中金租与被告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金租本金332, 583, 387. 96元,期内利息13, 788,352.96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32,583, 387. 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 5%计算), 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 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到期未付利息6, 374, 514. 94 元、6, 374,514. 94元、1, 039, 323.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被告高盛华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514037号的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金租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原告中金租对被告高盛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514037号房产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及管理费等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高盛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业资本追偿;

5、驳回原告中金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中金租、被告华业资本、被告高盛华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