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购情况概述
2016年9月29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以及智航新能源的所有股东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收购智航新能源所有股东合计持有智航新能源51%的股权,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8);2017年 11月 13日,公司与智航新能源、周发章先生签订了《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的协议》,收购周发章先生持有的智航新能源49%股权,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2)。上述收购完成后,智航新能源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业绩承诺及业绩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
根据上述《股权收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业绩承诺方承诺智航新能源2016年-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6亿元、3.8亿元和4.2 亿元,其中2016年的业绩承诺方为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方;2017年、2018年的业绩承诺方均仅为周发章先生。
根据上述《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的协议》,周发章继续执行前述《股权收购协议》中所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业绩补偿、减值测试补偿、业绩奖励等。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承诺补偿总额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智航新能源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利润实现数分别为14,557.58万元、25,025.18万元、-75,443.63万元;2016年的承诺业绩完成,2017年和2018年的承诺业绩均没有完成,累计净利润完成率为承诺数的-38.20%。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周发章先生应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00,980 万元。
三、业绩补偿履行情况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周发章先生出具的《通知函》,获知周发章先生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于2019年12月31日签署了《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同日,为保证周发章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与周发章先生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同日公司收到上海垚阔出具的《通知函》,上海垚阔已根据《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约定向公司账户直接支付款项作为周发章对公司的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主要情况如下:
(一)《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经周发章与上海垚阔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一致同意,周发章将其持有的对颜静刚的10,000万元债权、对何剑的40,000万元债权合计50,000万元的债权以5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垚阔。上述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或有担保事项统计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第6、第13项。
2、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一致同意,由上海垚阔将本次债权转让款中的45,000万元人民币直接支付到尤夫股份的账户并作为周发章向尤夫股份支付的对应金额部分(即45,000万元)的业绩补偿款,剩余本次债权转让款中的5,000万元由上海垚阔直接支付给周发章。
本协议中约定的周发章向上海垚阔转让的50,000万元债权的或有债务人之一为尤夫股份,周发章在上述协议中确认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视为50,000万元标的债权已转让给上海垚阔,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尤夫股份及其附属公司(以下合称“受影响方”)均不涉及对周发章负有任何借款、担保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债务,周发章对受影响方不再拥有任何债权或担保的权利,也无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周发章永久性免除并放弃对受影响方以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或其他类似行为的权利,也不会将任何已免除或放弃的诉讼主张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自然人或组织。
根据尤夫股份、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垚阔及颜静刚等主体于2018年11月22日签署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上海垚阔受让上述债权后豁免尤夫股份、尤夫控股、苏州正悦等的债务。上述《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详见公司2018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号)。
(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与周发章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周发章同意将其对上海垚阔的50,000万元人民币的标的债权中的45,000万元人民币质押给尤夫股份,作为周发章对尤夫股份负有的尚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中的45,000万元债务履行的担保。
2、周发章应当督促上海垚阔积极履行周发章、上海垚阔于2019年12月共同签署的《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并要求上海垚阔根据上述协议将其对周发章的债权转让款中的45,000万元直接支付到尤夫股份的账户作为周发章应付尤夫股份的对应金额部分(即45,000万元)的业绩补偿款。
3、周发章承诺于2020年1月底前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上述标的债权的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三)公司已收到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垚阔出具的《通知函》。根据该《通知函》并经公司核实,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海垚阔已根据《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的约定向公司账户支付 279,407,385元人民币作为周发章对公司的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即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周发章先生的业绩补偿款279,407,385元,剩余730,392,615元尚未支付。
下一步,公司将持续督促周发章先生切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业绩补偿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的影响
《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中约定的45,000万元业绩补偿款将计入公司2019年度营业外收入,将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结果以审计意见为准。
五、业绩补偿事项后续安排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垚阔已根据《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的约定向公司账户支付 279,407,385元人民币作为周发章对公司的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上述协议中约定的45,000万元业绩补偿款的剩余部分170,592,615元,周发章与上海垚阔约定,周发章先生收到公司要求其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的通知后2日内,周发章先生将就剩余第二期债权转让款向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出书面通知,上海垚阔收到后30日内应与公司协商确定第二期债权转让款的支付形式(现金或其他形式)及时间,并以公司及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双方认可的方式将相应金额的款项支付给公司。除上述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的45,000万元的业绩承诺补偿款外,剩余未作约定的55,980万元业绩补偿款,公司与周发章将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0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八条由“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经公司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总经理其中一人担任,因此,公司将《公司章程》第八条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近日,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一、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主要事项
法定代表人由“邵瑞泽”变更为“杨梅方”。
二、本次变更后公司工商登记主要信息如下
1、名称: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5902563E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4、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杨梅方
6、注册资本:叁亿玖仟捌佰壹拾伍万肆仟陆佰伍拾捌人民币元
7、成立日期:2003年10月30日
8、营业期限:2003年10月30日至长期
9、经营范围:差别化FDY聚酯纤维及特种工业用布、聚酯线带、压延膜、天花软膜、塑胶地板膜的生产及销售,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的销售(不涉及危险品及易制毒品),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0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通知,其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202民初4083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二、案件进展情况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李宇松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依法处置并优先清偿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款项;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公告的判决为一审判决,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计划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55起,涉及金额合计307,407.09万元。其中28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46,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7起已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15,241.09万元。
辽02民终1774号案件诉讼标的未确定,暂不统计金额。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202民初408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