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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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01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月3日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前分别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及相关列席人员。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魏成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邓庆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反对、0 票弃权。

因考虑董事长职位工作繁忙,邓庆生先生所处年龄阶段及精力,公司董事李宪琛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徐景琪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反对、0 票弃权。

考虑到邓庆生先生的年龄,公司董事李宪琛建议徐景琪继续担任董事长,因此,董事李宪琛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因公司第十届届董事会成员变动,对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一)选举徐景琪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选举徐景琪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三)邓庆生作为董事长,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调整后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邓庆生、魏成臣、金泽清担任委员,邓庆生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倪受彬、金泽清、徐景琪担任委员,倪受彬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孙爱丽、倪受彬、魏成臣担任委员,孙爱丽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金泽清、孙爱丽、徐景琪担任委员,金泽清担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反对、0 票弃权。

因考虑到邓庆生先生的年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徐景琪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董事李宪琛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4日

附件

1、邓庆生先生简历:

邓庆生:男 1946年出生,大学本科,企业管理咨询师。曾任上海刚泰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综合开发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刚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刚泰珠宝(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2、徐景琪先生简历:

徐景琪:男,1992年7月出生,曾任刚泰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刚泰控股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02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8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其中,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58059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其中,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与刚泰控股服务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3444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恒丰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 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8日,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以公司逾期未向其归还黄金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7,476,4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3,017.37元,支付律师费142,740.00元,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华扬联众与刚泰控股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扬联众

被告方: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2月签订《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的相关服务。2019年5月,原告向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14,000元,以上共计1,242,000元。(2)判令刚泰控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合同纠纷案。

2019年12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58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47,476,440元;

二、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47,476,4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0%计算);

三、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142,740元;

四、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4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5,970元,由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建刚、被告徐飞君、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华扬联众与刚泰控股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沪0115民初8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 82.8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8元,减半收取7,9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989元,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49元,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8)沪0115民初58059号《民事判决书》

2、(2019)沪0115民初8344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