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 股票简称 | 景旺电子 | 股票代码 | 60322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智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卓军、黄小芬、刘绍柏、赖以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国香港、中国广东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续签,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457,676,797 持股比例: 75.9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457,676,797 变动比例: 75.9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景旺电子
股票代码:603228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9楼9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科技园A3栋C单元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沿河南街十一巷2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卓军
通讯地址: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9楼9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黄小芬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科技园A3栋C单元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刘绍柏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科技园A3栋C单元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赖以明
通讯地址: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沿河南街十一巷21号
股份变动性质: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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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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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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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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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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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黄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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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刘绍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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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赖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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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6月25日共同签署了原《一致行动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2020年1月6日)时终止。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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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所引起,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2013年6月25日,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2020年1月6日)时终止。经各方友好协商确认,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赖以明在该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于2020年1月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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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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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安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可能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457,676,797股,占上市公司当前总股本数602,371,610股的75.98%,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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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赖以明不再续签,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卓军(甲方)、刘绍柏和黄小芬(乙方)、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丙方)、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丁方)于2020年1月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确认:甲、乙双方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丙方和丁方按甲、乙双方一致意见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一致行动:
(1)甲、乙当中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前,或通过丙、丁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甲、乙双方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2)对于非由甲、乙双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或非由丙、丁双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甲、乙双方应当就待审议议案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3)甲、乙双方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及丙方、丁方双方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一致表决意见表决。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表决前,甲、乙双方应釆取合理方式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前形成一致意见。
(5)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及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甲、乙双方如仍存在分歧时,按甲、乙双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投票,以多数票意见一致行动,但该提案或决议不会单纯损害该少数方的利益,也不会单纯对多数方提供利益。此外,该少数方可将其书面意见在公司备案,多数方应针对少数方的意见进行书面说明或回复并在公司备案。
(6)当甲、乙双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相同时,甲、乙双方的分歧解决机制如下:甲、乙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案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案(且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向董事会提案),直至意见统一后再向董事会提案并在董事会审议该提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审议非甲方或乙方提案事项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事先征求其他董事意见,结合其他董事意见,按照董事票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甲、乙双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应以前述其他董事多数意见一致行动;丙方、丁方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案(且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向股东大会提案),直至意见统一后再向股东大会提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该提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非丙方或丁方提案事项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丙方、丁方应弃权表决。
(7)甲、乙方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时,可各委托1名成员参与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8)由丙、丁方提名并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人选发生变化的,新任董事可参与甲、乙双方对公司董事会提案及审议事项的事先沟通并充分表述观点,但董事会审议事项时的意思表达应与甲、乙双方保持一致。
3、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长期有效,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有关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文件后失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457,676,797股全部为限售流通股,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前述限售流通股将于2020年1月7日上市流通。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盖章):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盖章):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盖章):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签字):卓 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签字):黄小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签字):刘绍柏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签字):赖以明
日期:2020年1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传真号码:0755-83893909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名城C座19楼
联系人:黄恬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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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智创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卓 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黄小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刘绍柏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赖以明
日期:2020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0-001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变更暨公司实际控制人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所引起,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一致行动人变更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5日,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2020年1月6日)时终止。经各方友好协商确认,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赖以明在该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于2020年1月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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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卓军(甲方)、刘绍柏和黄小芬(乙方)、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丙方)、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丁方)于2020年1月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确认:甲、乙双方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丙方和丁方按甲、乙双方一致意见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一致行动:
(1)甲、乙当中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前,或通过丙、丁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甲、乙双方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2)对于非由甲、乙双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或非由丙、丁双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甲、乙双方应当就待审议议案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3)甲、乙双方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及丙方、丁方双方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一致表决意见表决。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表决前,甲、乙双方应釆取合理方式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前形成一致意见。
(5)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及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甲、乙双方如仍存在分歧时,按甲、乙双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投票,以多数票意见一致行动,但该提案或决议不会单纯损害该少数方的利益,也不会单纯对多数方提供利益。此外,该少数方可将其书面意见在公司备案,多数方应针对少数方的意见进行书面说明或回复并在公司备案。
(6)当甲、乙双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相同时,甲、乙双方的分歧解决机制如下:甲、乙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案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案(且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向董事会提案),直至意见统一后再向董事会提案并在董事会审议该提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审议非甲方或乙方提案事项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事先征求其他董事意见,结合其他董事意见,按照董事票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甲、乙双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应以前述其他董事多数意见一致行动;丙方、丁方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案(且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向股东大会提案),直至意见统一后再向股东大会提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该提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非丙方或丁方提案事项时,甲、乙双方如意见不一致的,丙方、丁方应弃权表决。
(7)甲、乙方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时,可各委托1名成员参与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8)由丙、丁方提名并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人选发生变化的,新任董事可参与甲、乙双方对公司董事会提案及审议事项的事先沟通并充分表述观点,但董事会审议事项时的意思表达应与甲、乙双方保持一致。
3、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长期有效,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有关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文件后失效。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构成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实际控制人由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四人变更为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三人。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三人间接持有公司有表决的股份合计425,639,4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6%,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刘绍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黄小芬及卓军担任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其任职情况足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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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所引起,对公司的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其他说明
1、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及新《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严格遵守约定,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包括股份锁定等各项承诺。
四、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年1月6日到期终止,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刘绍柏、黄小芬、卓军、赖以明不再为一致行动人。
2、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卓军、黄小芬、刘绍柏于2020年1月6日签署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长期。自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赖以明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为卓军、黄小芬、刘绍柏三人。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后,卓军、黄小芬、刘绍柏三人合计控制公司70.66%股份,且均在公司担任董事,公司控制权稳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