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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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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2)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权利金购买后,有权利(而非义务)在某一特定期间(或特定时点)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很多时候权证被当作一种附于债券或者优先股的优惠券,使得债券或者优先股的发行者能够付更低的利息或者股息。权证也可以提高债券的收益,从而使得债券对投资者来说更具有吸引力。一般来说权证可以被拆分,独立于依附的债券或者股票进行买卖。

(3)期权合约是一种赋予权利而不是义务的标准化契约,即在某一段特定时间内,以期权合约成交时双方同意的期权费,买卖特定价格,特定数量与质量的相关产品。买入期权是指它给予期权的持有者在给定时间或在此时间以前的任一时刻按规定的价格买入一定数量某种资产或期货合约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合同。卖出期权给予其持有者在给定时间或在此时间以前的任一时刻,按规定的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某种资产或期货合约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合同。期权的持有者拥有该项期权规定的权利,持有者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期权的出卖者则只有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4)期货一般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就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就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5)远期又称远期合同,是指当事双方现在同意在将来的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某种资产。远期合同是和现货合同相对应的,而现货合同是指同意当前以特定价格买卖某种资产。远期合同中当事双方同意的价格被称为交割价格。同意将来买入资产的一方被称为多方,同意将来卖出资产的一方被称为少方。在远期合同中,资产价格的交换发生在资产控制权的交换之前,因此远期是一种买卖交易发生在资产交换之前的合同。远期价格一般和现场价格相对应,现场价格是指当前资产交换的价格。远期价格和现场价格的差别一般叫做远期溢价或远期折价,通常是远期合同购买者的利润或损失。

3、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机制

本基金根据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高杠杆特性,制定了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策略和严格的投资风险控制流程。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策略分为事前风险识别、事中风险跟踪及控制和事后风险评估总结三个方面:

(1)事前风险识别主要包括宏观环境分析、市场分析、衍生品合约细则的认识和分析、衍生品流动性分析、衍生品波动率分析等。

(2)事中风险跟踪及控制主要包括金融衍生品投资仓位的监控和预警、衍生品在值风险(VaR)估算和预测、情景分析、压力测试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合规性的日常检查和警示等。

(3)事后风险评估总结主要包括对金融衍生品投资盈利或损失的归因分析和总结。

4、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与在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当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金融衍生品时,可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进行买卖。

本基金采用金融衍生品的时间和频率将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环境、申购赎回等因素决定。

随着美国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收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总收益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80%的部分将投资于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15%的增强型部分将主要投资于在美国公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因此,本基金设置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总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与美国大市值蓝筹股票市场的整体波动高度相关,为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预期风险的基金品种。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4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18年年报)。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二)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

(五)报告期内权益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3、权益投资的买入成本总额及卖出收入总额

单位: 人民币元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六)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八)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十)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积极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参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参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美元计价,不包含人民币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图示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美元计价,不包含人民币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十二、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的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2)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经理相关信息。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