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1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29版)

2020-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本次优先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2018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2019年1月1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本次优先股发行定价过程中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对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14家最终获得配售的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家基金公司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认购;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家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认购;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家基金子公司通过资管产品认购;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家证券公司的1个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参与认购。上述投资者已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其余8家投资者中,7家投资者属于银行并使用其银行专属系列理财产品认购,资金性质属于银行理财资金;1家信托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前述8家投资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交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交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可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批复进行本次发行;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发行优先股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优先股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上交所转让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第五节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董事会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优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下,将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从而降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但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在保持目前资本经营效率的前提下,本行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将有所提高,从而对本行净利润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行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将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对保持资金流动性、促进各项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满足监管要求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推进上述目标的实现:

1、做大做强公司金融业务

本行将努力实现公司金融业务升级转型,通过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公司金融、投行业务、贸易金融及科技金融业务层面的创新转型,切实推进大公司金融转型升级,努力成为综合化金融服务商,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和竞争优势,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2、加快零售业务转型

公司零售金融业务坚持以战略为引领,立足大零售布局,适应个人及家庭综合金融服务需求,以获客和销售为主线,以消费金融、财富管理、养老金融为重点,以网点转型和能力建设为抓手,加快零售业务转型发展,努力构建特色竞争优势,提升价值贡献。

3、推动数字化创新

发展直销银行等数字平台,利用线上平台推动获客与特色产品销售,发展社区平台,打造一体化社区金融生活圈,推动支付平台发展,降本增效,切入互联网线上线下支付领域;数字化改造传统业务,通过业务线上化与渠道整合推动获客与营销,提升传统业务盈利水平;建立创新机制,利用大数据进行业务决策。

4、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加大授信规划力度和风险监控力度,创新评审模式,满足批量化、特色化业务需要;推进风控前移,强化全流程风险管理;对重点领域、重点业务风险加强前瞻性研判;严控新增不良贷款的同时,加大资产监控和清收处臵力度,确保资产质量稳定。

5、规范推进业务创新,提高跨市场交易能力

本行将在落实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推进金融市场业务创新;优化财富管理业务运作机制,实现财富管理业务跨越式突破;提升跨市场交易能力,盘活存量,做大流量,扩大代客代理业务规模,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提升金融机构联动营销能力,创新同业合作新模式。

6、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本行未来将通过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扶贫基金等产品的设立,增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发展农村微型金融,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大力发展扶贫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开拓新蓝海。未来通过完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满足银行业监管的相关要求,对于提升本行资本实力、保证本行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高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督促本行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严格执行本行相关费用使用和报销的相关规定;

(三)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本行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行董事签字:朱玉国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赵小中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肖文让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洪 星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冯建军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李 晞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陈细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杜红艳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郑鹏程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邹志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陈善昂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郑超愚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本行董事签字:张 颖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第六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周宇 韩日康

项目协办人:何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 松(代)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律师:王乾坤 唐萌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丁少波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27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审计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2-173)、天健审[2019]2-212)和天健审[2019]2-546)不存在矛盾。

本声明仅限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五军 胡萍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曹国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12月27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和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上述资金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声明仅限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五军 胡萍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曹国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12月27日

资信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资信评级人员:贾一晗 张帆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人:常丽娟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