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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体诉讼将成中小投资者维权利器

2020-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谢 军

一直以来,中小投资者司法维权是证券市场痛点所在。我国A股市场散户多且分散,易受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损害。而面对群体化、专业化与巨型化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少受害投资者多因维权成本较高而在维权路上畏葸不前,甚至“认栽”。而新修订的证券法打通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肠梗阻”。

在实体与程序上,新修订的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对集体诉讼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激活了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程序。根据该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对于存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同样发生效力。与新修订的证券法遥相呼应,最高法院前不久发布的《九民纪要》对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至此,投资者保护诉讼体系架构呼之欲出。

证券集体诉讼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标配。那么,何为集体诉讼制度呢?在法理上,集体诉讼是指,彼此有着共同利益的多数成员因人数过多而难以全部进行诉讼维权,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在美国,集团诉讼是集团诉讼的别称;在中国,集体诉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代表人诉讼,共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形式。在证券市场,由于受害投资者者众多,且多数受害者受害过程高度一致,这就使证券集体诉讼有了很强的实操性。

证券集体诉讼作为代表人诉讼在证券领域应用具体形式,在维护投资者索赔权益与集中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自诉、委托或代理人诉讼等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比如,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以代表人身份发动诉讼。只要一个投资者的官司打赢了,那么赔偿款额将覆盖所有受害的投资者。并且,一旦出现巨额索赔,将对上市公司起到威慑作用,倒逼其规范运行、向法而行,起到净化证券市场生态环境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

在立法体例上,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代表人资格赋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由其代表受害投资者开展诉讼活动。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框架下,这种诉讼制度安排即便于证券违法救济与民事诉讼法对接,也规避了证券集体诉讼的滥诉问题、过早和解与诉讼规则冲突等困境。不难预见,面对数以万计投资者的维权呼声,由特定代表人作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当家人”,予以统筹证券集体诉讼步调,将有效解决诉讼主体与法院诉讼空间容量矛盾,降低受害投资者诉讼成本,提升司法资源使用效率,达到统一使用法律与及时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表人诉讼所作规定属于原则性的,司法实践中也鲜有代表人诉讼方面的判例。为确保证券集体诉讼最大化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共功能,还需要对证券集体诉讼的起诉主体职责内容界定及其外在驱动赋权予以细化充实,如明确证券集体诉讼的案件类型、诉讼的类别、标的多少、赔偿金额分配与上诉等。

同时,集体诉讼运行机理以起诉主体及其外在驱动为支撑。其中,起诉主体解决的是由谁起诉的问题。证券投资保护机构因其在统筹散户起诉、统计具体损失等方面有先天优势,而成为投资者诉讼代理人的首选。由政府以及公益性机构替代律师来主导证券集体诉讼,是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举措,能够有效规避域外证券集体诉讼的功利化困境。而行政机关代表证券集体诉讼也有潜在风险。因此,起诉主体及其职责权限赋予是保障集体诉讼的重要环节,相关规范投保机构案件选取规则、诉讼权限处理与赔偿金额分配等都要予以明确。

相较于起诉主体是由谁来起诉的问题,外在驱动解决的是动力与成本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激励手段。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无论受害投资者个体还是法律赋权机关发动集体诉讼,都要用激励手段将起诉主体的起诉意愿转化为起诉行为,唤醒起诉主体的诉讼意愿与热情,解决起诉主体提起诉讼的后顾之忧。为破解集体诉讼起诉的成本与收益失衡难题,势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对集体诉讼的动力供给常态化,而这些都要通过立法路径形成相应制度安排,以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及增加原告的诉讼收益。

其实,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证券法对起诉主体资格都作了相应的理论突破,为起诉主体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提供了支撑,这也是今后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探索创新趋势。今后,在相应条件成熟后,证券集体诉讼参与主体应多元化,相应制度安排要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代表人成为起诉主体打开方便之门。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对资本市场影响深远。资本市场生态得到进一步净化,治理水平也将实现质的飞跃。

(作者系青年经济法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