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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0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或“原告”)因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19-108)。

一、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6日,原告华融资产与被告武汉绿能、被告中油三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被告中油三环将其对被告武汉绿能拥有的3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同日,华融资产与被告武汉绿能签订《还款协议》,同日,原告华融资产与被告中天能源、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中天能源、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对《还款协议》中载明的原告对被告武汉绿能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115,000,000元重组债务本金及部

分重组宽限补偿金,剩余185,000,000元重组债务本金尚未支付。原告华融资产

要求被告偿还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185,000,0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40,453,3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

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相关规定,此次担保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故公司认为公司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无效担保。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7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诉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赣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夫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向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寄送(2019)赣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代理人于2019年8月2日签收,并加盖单位收发章,故一审法院送达的(2019)赣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之日应为2019年8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8月20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书面上诉状,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的上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预交的1,169,066.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风险提示

上述案件已终审裁定,将执行一审判决,该裁定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0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五)条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7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临2019-1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1、2019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8),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武汉绿能向华融资产偿还债务本金18,500万元、支付宽限补偿金4,045.3333万元、律师费10万元,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79号。因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的上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预交的1,169,066.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

2、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19-146)、《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04)。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9)津03民初148号、(2019)津03民初149号、(2019)津03民初150号。

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3民初148号,判决(一)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60,878,125元和提前到期租金62,743,125元,共计123,621,250元;(二)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保证金10,000,000元首先冲抵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剩余,冲抵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

(三)被告邓天洲、黄博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邓天洲、黄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该公司追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质押物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述第一、二给付事项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在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后,相应的租赁债权转移给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六)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则其他各被告对于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七)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3,08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对本案提起上诉。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73,670万元。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相关违规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0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权收到股权拍卖司法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公告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基本情况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披露了《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竞买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以最高价竞得邓天洲持有公司的2,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拍卖成交价为60,320,000(陆仟零叁拾贰万元整)。

二、股权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2020年1月7日,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出具的“(2019)鲁执12号之七”的《执行裁定书》,并于2020年1月10日将《执行裁定书》发给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10时至2019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邓天洲持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票2,600万股(证券简称:中天能源,股票代码:600856;其中,无限售流通股2,000万股、限售流通股600万股,已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2019年12月31日,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60,3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裁定内容如下:

1、对被执行人邓天洲持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票2,600万股(证券简称:中天能源[现为:ST中天],股票代码:600856,已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质押登记编号:ZYD162942、ZYD181037)解除冻结,该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2、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股权变动情况

(一)本次拍卖前,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天洲、黄博持有公司165,318,03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2.10%,其中中天资产持有公司219,243,58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78%,为公司控股股东,邓天洲持有36,375,67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66%,黄博持有36,321,71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66%

2019年7月12日,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与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天洲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森宇化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公司255,619,267股普通股对应的18.70%股份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等权利(详见公告:临2019-083);

(二)2019年8月20日,中原信托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最高价竞得中天资产持有公司的126,622,95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7%(详见公告:临2019-138);拍卖后森宇化工持有公司的委托表决权为9.43%,其中中天资产持有公司92,620,63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78%,邓天洲先生持有公司36,375,67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66%,合计持有的9.43%表决权均委托给森宇化工行使。

2019年8月20日,森宇化工与黄博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将黄博先生持有的公司36,321,717股份对应的2.66%股份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等权利委托给森宇化工行使(详见公告:临2019-112),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森宇化工持有公司的表决权为12.10%。

(三)本次股权拍卖待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中天资产,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薛东萍女士、郭思颖女士。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中原信托将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2,622,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7%,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司法裁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08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司法拍卖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公告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要内容提示: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10时至2019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股东邓天洲持有公司2,600万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2,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600万股),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以最高应价60,320,000元竞得拍卖标的“邓天洲持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600万股”。

一、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2020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原信托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2,600万股股票,已成功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过入方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财富-成长434期-中天能源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前后双方持股情况

邓天洲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原信托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152,622,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7%,仍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2019年7月12日邓天洲先生与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36,375,679股中天能源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森宇化工行使,详见公司于信息披露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发布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并新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083)。

(二)截至本公告日,森宇化工持有公司的表决权由12.10%减少至10.20%。

四、风险与提示

(一)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本次拍卖股权划转完成后,森宇化工持有公司的表决权将由12.10%减少至10.20%。根据公司2019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持股被司法拍卖等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临2019-126)第二条第一款,中原信托及信托计划无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