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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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柳药股份 股票代码:603368
(住所:柳州市官塘大道68号)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公司符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本公司2019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根据2019年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000.00万元到73,000.00万元,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本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后,2017、2018、2019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新世纪评级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根据新世纪评级出具的《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新世纪评级将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每年发行人年报披露后2个月内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46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理由,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应做出如下规定:(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2)实行与控股股东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如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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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后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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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5号),“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18年度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856,694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1,345,538.56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考虑该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则2018年度现金分红合计为21,005.82万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9.77%,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为43,183.64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03.59%。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支出,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
五、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药品流通行业的改革发展与新医改相辅相成。一方面,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是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药品流通行业的改革来促进新医改。另一方面,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又与现有医疗机构的用药机制密切相关,依赖于新医改的整体推进。国家医改政策不断调整,新医保局成立,医改将进入深水区,公立医院改革、“两票制”、分级诊疗、“4+7带量采购”、医保控费等政策相继发布,进一步推动医药分开,药品价格下降趋势明显,医药流通市场增速受到影响。同时推动社会资本办医,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互联网+”战略的推行,又促进医药流通行业传统经营模式的变革。在新医改的推动下医药流通行业市场份额的加速集中,准入壁垒的提高,将优化市场环境,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这也必将加剧市场竞争,对公司上下游行业资源积累与维护、流动资金周转、物流配送能力和覆盖率、信息系统建设及人才储备、配套服务等方面提出巨大挑战,从而使得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压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司面临新医改形势下药品的统一招标采购政策调整、药品定价机制改革以及医院用药结构调整等风险,公司的发展受行业政策影响较大,公司的业绩也会因此存在下降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我国医药流通企业数量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行业集中度也较发达国家相去甚远,严重制约了药品批发配送业务的适度集中和高效,随着医改的深入,药品价格下调,两票制的推广使药品采购渠道进一步统一,对药品流通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成本控制提出更高要求。通过兼并重组、行业资源整合实现规模效益,是未来医药流通行业发展的趋势。在前述行业背景下,近年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已呈现出市场集中趋势,2017年前100位药品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全国医药市场总规模的70.65%,其中4家全国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37.60%,30家区域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24.50%。随着医改的深入,行业的整合度加大,在批发流通领域,公司与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的竞争加剧,集中表现在市场和品种客户的争夺,配送能力和效率的竞争,医院合作项目的竞争等。尤其一些全国性优质医药流通企业在管理上、现代物流实施上、信息平台建设上、医院合作项目上具有相当经验,一些国有流通企业在政策上具有一定优势。在连锁药店方面,全国性连锁药店也进驻广西,并加快在广西各城市的布局,尽管公司也积极拓展柳州市外市场,但仍然会面临这部分优质连锁药店的挑战。
(三)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下,下游公立医院客户在产业链中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对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医院客户应收账款账期较长。作为一家以医院销售为主的医药商业企业,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90,315.34万元、379,336.39万元、502,653.57万元和632,732.4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45%、40.21%、42.97%和44.06%。前述情况是由公司以医院销售为主的业务结构所决定,主要客户均为资信状况良好的公立医院,应收账款质量较高,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坏账风险极小。但是随着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应收账款可能继续增长。同时随着“两票制”的实施,在推动配送服务向大型配送企业集中的同时造成原来“多票制”环境下分散的资金压力集中到公司,一方面配送规模和品种的扩大,公司需要垫付的上游货款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下游医院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压力。若不能继续保持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公司将存在发生坏账的风险。并且,如果应收账款增长至较高规模将对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造成较大压力,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关于可转债产品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或者提出与投资者预期不同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亦存在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可能。因此,未来在触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且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仍存在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不确定、股票价格仍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的风险。因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从而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短期内公司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转股期内,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逐步转股,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46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7、可转债及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水平、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通常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相似评级和期限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外,由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债的交易价格降低,甚至低于票面面值。
8、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新世纪评级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新世纪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常用词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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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31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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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二〇二〇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