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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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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0-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07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张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9:15至2020年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新东路85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003,5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67,741,9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261,5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411,0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149,4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61,5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3,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1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议案2.00 《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3,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11,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冒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08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904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在调查期间,公司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125)、《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138)。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基本正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