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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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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2版)

如果业绩承诺期间的任何一个年度结束后,阳新鹏富/靖远宏达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80%,则柯朋/宋建强/谭承锋作为补偿义务人持有的扣除股份补偿后剩余锁定的股份限售期自动延长12个月并按照下一限售期间锁定股份进行处理。

柯朋/宋建强/谭承锋进一步承诺并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本人以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应保证本人届时持有的未质押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对应当年可解锁股份的比例,以确保本人拥有充足的股份履行潜在股份补偿义务。且在签署正式质押协议前10个工作日内需向上市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拟签署的质押协议文本(质押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同意该等股份优先用于业绩补偿,且在业绩承诺期内或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前,质权人处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质押股份数量减去尚未解锁的股份数量),待取得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书面同意函后,方可签署质押协议。质押协议签署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柯朋/宋建强/谭承锋应将质押协议原件报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根据阳新鹏富/靖远宏达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要求柯朋/宋建强/谭承锋降低股权质押的比例。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增持的交易对方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由柯朋、宋建强、谭承锋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的未来盈利进行承诺和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已与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对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具体事宜进行了如下安排:

(一)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20年度内实施完毕,则前述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

(二)业绩承诺金额

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注:承诺净利润数指承诺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应由高能环境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阳新鹏富/靖远宏达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每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业绩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阳新鹏富/靖远宏达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现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业绩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确定。

若阳新鹏富/靖远宏达在业绩承诺年度实现的当期期末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对高能环境承担业绩补偿义务。补偿原则为:业绩补偿义务人须首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高能环境进行补偿,不足以补偿时,再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进行补偿;对于业绩补偿义务人股份补偿部分,高能环境有权以1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业绩补偿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当期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交易对方本次认购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前述业绩补偿计算结果为负数或零,则业绩补偿义务人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若高能环境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有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应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无偿退还上市公司。

业绩补偿按年度进行补偿,以前年度补偿的后续年度不得冲回,以前年度超出的利润可以往以后年度累计。

(四)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高能环境将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阳新鹏富/靖远宏达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高能环境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交易对方。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高能环境另行以现金方式补偿差额部分。

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柯朋持有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阳新鹏富40%的股权,交易对方宋建强、谭承锋分别持有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靖远宏达30.01%、19.01%的股权,上述交易对方均属于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规定,柯朋、宋建强、谭承锋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预计不超过5%。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阳新鹏富40%的股权及靖远宏达49.02%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财务数据以及交易金额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注:标的资产合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数据为直接加总数据。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的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均未达到50%以上,标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亦未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是,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李卫国持有公司22.4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李卫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环境修复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两大业务领域。自2015年上市公司开始布局危废处理处置领域,已运营项目形成超过50万吨/年的核准经营规模,现有运营的危废处理处置项目8个,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危废项目等新建项目也逐步进入建设阶段,2018年危废处理处置业务实现收入116,191.51万元,危废处理处置板块经营情况良好。本次交易拟收购对象阳新鹏富和靖远宏达在危废处理处置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危废处理处置领域的丰富技术、工艺和经验,合计拥有274,150吨/年的危废处理核准经营规模,处理处置种类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6大类中的5类。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收购阳新鹏富和靖远宏达股权,将进一步夯实环保主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后续发展潜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和交易方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阳新鹏富及靖远宏达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2-592号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八、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阳新鹏富及靖远宏达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2019年11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3、2020年1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二)尚未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二)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三)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控股股东在本次重组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已就本次资产重组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自高能环境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高能环境股票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高能环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重组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重组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自高能环境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高能环境股票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高能环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一、本次交易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由公司非关联董事予以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外,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等中介机构将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股东大会表决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日15日前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的通知,敦促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交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四)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锁定安排,交易对方已对所认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安排”之“(三)发行股份锁定期”。

(五)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

十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674,074,097股,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目前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情况,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仍不低于10%。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十三、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

(一)本次交易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2-592号《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每股收益不存在被摊薄 的情形,但2019年1-9月每股收益在本次交易后被摊薄,主要是因为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具体详见草案“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交易标的所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之“(五)行业技术水平及特点”之“2、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

为避免后续标的资产业绩实现情况不佳而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形,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风险提示和披露了拟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二)填补回报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本次交易实施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虽然本次交易收购的标的资产预期将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但并不能完全排除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若发生前述情形,则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股本的增长幅度,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在原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为危废处理处置板块注入强劲发展动力,进一步巩固强化公司在危废行业的地位,完善危废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处置全产业链技术体系。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前已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标的公司存在业务领域的高度协同,可以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2、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方案的设计中规定了相关方的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在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将遵循《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在上市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完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努力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完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三)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1、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特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的监管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特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的监管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十四、本次交易后对标的公司管理控制的措施

(一)管理控制措施

1、阳新鹏富的管控措施

(1)人员派驻

上市公司自取得阳新鹏富控制权后,已向阳新鹏富派驻三名核心人员,分别为副总经理霍成立、财务总监方儒钢和车间副主任刘超,以上三人均为阳新鹏富管理层或核心人员。

(2)董事会构成

上市公司取得阳新鹏富控制权后,已对其董事会进行改组,具体构成如下:

(3)监事

阳新鹏富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上市公司委派产生。

(4)决策安排

高能环境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已经对阳新鹏富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及控制。股东会是阳新鹏富的权力机构,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持有阳新鹏富6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能够对阳新鹏富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高能环境提名的董事占阳新鹏富董事会过半数席位,董事长由高能环境委派人员担任,能够对阳新鹏富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高能环境与阳新鹏富其他股东方共同制订了《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阳新鹏富重大事项决策、人事管理、合同审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强化了董事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阳新鹏富的管理与控制。此外,高能环境还向阳新鹏富委派财务总监,其直接向高能环境汇报、接受高能环境管理,高能环境可以通过财务总监对阳新鹏富的财务核算及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并帮助阳新鹏富建立符合高能环境标准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高能环境对阳新鹏富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管控力。

2、靖远宏达的管控措施

(1)人员派驻

上市公司自取得靖远宏达控制权后,已向靖远宏达派驻了一名财务负责人。未来,上市公司将根据靖远宏达生产经营及对其管控的需要,派驻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2)董事会构成

上市公司自取得靖远宏达控制权后,已对其董事会进行改组,具体构成如下:

(3)监事

靖远宏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高能环境委派产生。

(4)决策安排

高能环境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已经对靖远宏达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及控制。股东会是靖远宏达的权力机构。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持有靖远宏达50.98%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能够对靖远宏达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高能环境提名的董事占靖远宏达董事会过半数席位,董事长由高能环境委派人员担任,能够对靖远宏达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高能环境与靖远宏达其他股东方共同制订了《靖远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靖远宏达重大事项决策、人事管理、合同审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强化了董事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靖远宏达的管理与控制。此外,高能环境还向靖远宏达委派财务负责人,其直接向高能环境汇报、接受高能环境管理,高能环境可以通过财务负责人对靖远宏达的财务核算及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并帮助靖远宏达建立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高能环境对靖远宏达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管控力。

综上,自高能环境控股标的公司之日起,已对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高能环境的全资子公司,未来高能环境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完善标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管控力度。

(二)保持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性的具体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将继续留任,人员流失风险较小

在本次交易前,高能环境已分别持有标的公司阳新鹏富和靖远宏达60%和50.98%的股权,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系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本次交易前,除柯朋、宋建强和谭承锋外,标的公司管理层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管理层的变动。目前,标的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人员情况如下:

阳新鹏富目前管理层及核心人员情况如下:

注:1、方儒钢为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由高能环境委派,与高能环境签订劳动合同;

2、霍成立、刘超,由高能环境委派,与高能环境签订劳动合同。

靖远宏达目前管理层及核心人员情况如下:

注:1、王宗民为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协议采用1年1签的方式,目前为第2年;

2、除王宗民外,截至2019年9月30日,前述管理层人员在靖远宏达任职均已超过3年。

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层及核心人员长期供职于标的公司或由高能环境委派,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对标的公司及高能环境均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本次交易为高能环境收购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股权,是上市公司对已有危废处理处置业务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不涉及与标的公司相关人员的重新安排或职工安置事宜,标的公司与其现有员工继续执行原生效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受影响,同时上市公司已对标的公司符合条件的核心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建立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将继续留任,人员流失风险较小。

2、保持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1)交易对方已作出关于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和竞业禁止的承诺

为保证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交易对方柯朋、宋建强和谭承锋作出了以下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作为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参与业绩补偿,为保证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交易对方柯朋、宋建强和谭承锋已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①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交易对方将继续在标的公司任职,确保标的公司实现承诺利润。

②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两年内,交易对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未经高能环境同意,交易对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可能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活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企业中任职或拥有权益。

③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交易对方保证标的公司现有核心团队成员的稳定,相关人员服务期限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2)其他保持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

上市公司采取的其他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有:

①加强与核心人员的沟通

上市公司将通过召开会议、定期培训、参观学习等方式,向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描述未来标的公司的发展,消除核心人员对标的公司发展的疑虑,并充分听取现有核心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标的公司发展规划,为管理层及核心人员搭建稳定的职业发展平台,使得核心人员在助力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职业目标。

②稳步推进协同整合过程

上市公司自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后,通过委派董事、监事的方式加强管理;通过建立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方式,完善标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下发相关制度的方式,完善标的公司各项业务流程;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制定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目前,标的公司治理机制运行良好,未来完成收购后,上市公司将在前期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继续稳步推进协同整合过程。

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奖励机制,保障核心人员长期稳定发展

为了加大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及向心力,上市公司已对标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来将根据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继续给予核心员工包括股权激励、业绩奖励等其他激励措施,保障管理层及核心人员长期稳定发展。

④加强文化交流,增强文化认同感

上市公司通过每年组织子公司参加文化艺术节的方式,加强与子公司的文化交流,增进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文化认同感。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保荐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西南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保荐资格。

十六、其他

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

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重组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公司股票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并未出现二级市场股价异动的情况;尽管上市公司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交易相关方出具了股票买卖的自查报告。但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自查范围以外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风险。如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重组将存在因此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各方及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具体请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八、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在上述审批取得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阳新鹏富40%股权及靖远宏达49.02%股权。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19)第6228号”评估报告和“联合中和评报字(2019)第6227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中和评估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阳新鹏富100%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7,883.97万元,评估值为52,590.00万元,增值率为194.06%;靖远宏达100%股权的账面价值为19,196.42万元,评估值53,848.41万元,增值率为180.51%。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假设为前提,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进行评估。考虑到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提醒投资者考虑可能由于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标的资产盈利能力,从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此外,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基于一系列假设并基于对未来的预测,如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估值风险。

(四)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以及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下转1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