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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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2020-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截至2019年12月24日,本公司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3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16.64万元。增持实施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本公司监事长于建强先生自愿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长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818,5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4.63元至4.77元,合计增持金额383.09万元,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

●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长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818,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038%。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该等情形满足本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所明确之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为截至2019年12月24日,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3人,具体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沈仁康先生,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徐仁艳先生,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张鲁芸女士,党委委员、副行长徐蔓萱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吴建伟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荣森先生,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刘贵山先生,行长助理陈海强先生,行长助理骆峰先生,行长助理盛宏清先生,首席信息官宋士正先生,首席财务官景峰先生。

除上述13位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增持主体外,本公司监事长于建强先生自愿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二、增持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三、增持措施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708,5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4.64元至4.77元,增持总金额331.86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本次增持措施完成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708,500股,合计占总股本比例为0.0033%。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成。

另,本公司监事长于建强先生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10,0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4.63元至4.69元,合计增持金额51.23万元。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019年12月21日,本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披露的11名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共计不少于1,200万元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的计划属于自愿性质,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自愿增持计划与本措施项下增持计划的法律性质、实施主体、金额下限、实施期限和锁定期限等均有区别,自愿增持计划不代替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