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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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0-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0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业”)计划自2019年1月19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拟继续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99%。

● 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大股东陕西煤业《关于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陕西煤业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1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陕西煤业,增持计划实施前,截至2019年1月18日,陕西煤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340,004股,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西部信托·陕煤-朱雀产业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陕煤信托”)持有公司股份139,426,060股,陕西煤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2,766,064股,占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的7.9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陕西煤业认可并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业务模式,拟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拟继续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99%。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五)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陕西煤业将根据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实施增持计划。

(六)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因未来6个月内,公司将陆续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并且春节期间股票市场休市。为避免窗口期交易,并保障增持计划的实施,陕西煤业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19日起算)。

(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通过自有资金增持。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陕西煤业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12月6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8,043,157股,累计增持金额为85,173.58万元,累计增持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1%,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陕西煤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27,639,040股(其中因公司2019年4月配股新增股份66,829,81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8.69%。其中陕西煤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6,385,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通过其一致行动人陕煤信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81,253,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大股东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1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逾期货款53,584,305.05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被告已支付逾期货款,本次诉讼及撤诉事项对公司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或“原告”)因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17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收到该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2019年9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并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2月1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税率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价格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组件数量变更协议)》。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项下货款53,584,305.05元。

(二)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53,584,305.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收到撤诉裁定的情况

鉴于双方本次合同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向隆基乐叶支付逾期货款,隆基乐叶于2019年12月27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1月19日,隆基乐叶收到(2019)青01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隆基乐叶撤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被告已支付涉案合同逾期货款,本次诉讼及撤诉事项对公司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