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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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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重大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重大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 相关进展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结合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及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返还款3,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支付利润返还款3,000万元后,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3,000万元人民币,应付返还利润款减少3,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2020年1月20日公司尚需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800,852,899.68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司对尚未支付的应付返还利润款计算延迟履行金,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相关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流动资金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的基本需要。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金鼎锌业60%股权已办理至四原告名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扣划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23,249,255.72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公司位于成都市的部分房产(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法院已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资产评估和拍卖程序。公司持有的上述房产及四川信托22.1605%股权仍处于被冻结状态。

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返还款2,000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前期重大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044)。

2020年1月19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的实际情况,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返还款3,000万元。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支付利润返还款3,000万元后,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3,000万元人民币,应付返还利润款减少3,000万元人民币。

2、截至2020年1月20日公司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800,852,899.68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司对尚未支付的应付返还利润款计算延迟履行金,计入当期损益。

3、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相关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流动资金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的基本需要。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截止本公告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95,547,610股,占公司总股本9.62%。

● 减持计划主要内容:新华联控股计划自2019年10月19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1,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目前,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已过半,新华联控股未实施减持。

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新华联控股《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截至目前,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已过半,新华联控股未实施减持。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新华联控股非公司控股股东,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新华联控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4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截止本公告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95,547,61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2%。

● 2020年1月16日,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195,547,610股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62%。2020年1月17日,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195,547,610股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7轮,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62%。

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书》[2020司冻0116-01号、0117-04号]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京03民执277号、278号、279号、280号、281号、282号、283号及284号],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其中,2020年1月17日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195,547,610股被轮候冻结7轮。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25日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195,547,610股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62%。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2)。

本次冻结事项系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195,547,610股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62%。

三、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相关说明

经征询,新华联控股关于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回复如下:

受近期新华联控股下属企业新华联财务公司与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事件影响,加上部分媒体的不实报道,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对新华联控股尚未到期的26.8亿元信托贷款申请强制执行。

基于新华联控股良好的基本面,各实业板块业绩稳定增长,加之新华联财务公司与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已达成和解,而且由于上述贷款并未到期,新华联控股并不存在违约情况。新华联控股承诺贷款到期时将按合同约定向民生信托偿付本息。

1月17日,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新华联控股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友好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双方已正式签订和解协议,已于1月19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申请解除相关执行措施,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其他说明

新华联控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