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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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特此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玉龙股份主营业务为焊接钢管的生产和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为:按高新区国资委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新区管委会项目的投资、融资业务;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土地整理;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范围不涉及焊接钢管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也不存在主营业务为焊接钢管生产、销售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声明、确认及承诺如下:
“1、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担任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3、若因本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本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上市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或本公司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若因本公司及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声明、确认及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关联交易做出侵犯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玉龙股份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超过玉龙股份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与本次协议收购相关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玉龙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数据来自于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数,2019年1-9月的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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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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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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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济高控股2016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7]第000382号),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7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8]第000684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7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9]第000474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关于收购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14、交易进程备忘录。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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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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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