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1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0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630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举报事项答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号】经核查后答复:一、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该分行未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约定,不符合该分行相关内部规定,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等规定。二、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开展保理业务,不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影响约为3.06亿元人民币,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初4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9、021)。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举报事项答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号】经核查后答复: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该分行未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约定,不符合该分行相关内部规定,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等规定。二、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开展保理业务,不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万联证券转来的〈天津银保监局对举报事项答复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1)。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J3320120180010《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2)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款项306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306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存单号码为90242233、90242234、90242235,存单金额分别为1亿元,存单期限为12个月,利率2.1%)项下的存款(包含利息)对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3300元,由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影响约为3.06亿元人民币,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0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6,720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影响697万元,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管”)、万龙飞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40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国盛资管、万龙飞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0)。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借款本金167200000元,支付利息3103333.33元;

(2)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罚息175538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算);

(3)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复利14301.19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算);

(4)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贷款到期赔偿金886666.67元;

(5)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囯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律师费300000元;

(6)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13960元,由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负担96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13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已预交913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影响697万元,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2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0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3,160万元至-43,495万元。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19,039万元至-15,577万元。

3、因公司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为负,公司预计2019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9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3,160万元至-43,495万元;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19,039万元至-15,577万元。

(三)本次预计的业绩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3,133.7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13,759.18万元

2、每股收益:-6.69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公司本期业绩预亏主要归因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3.06亿元人民币,该案公司将向法院上诉;

2、公司黄金板块业务经营停滞;

3、公司投资的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亏损。

四、风险提示

因公司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为负,公司预计2019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

本次预告数据是基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自身专业判断及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后的情况,公司已将本次预计业绩情况提前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初步沟通,公司认为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为准。

(二)预计公司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将可能为负值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0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公司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为负,公司预计2019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公司已于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暂停上市决定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已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认真核实导致2018年度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情形是否已经完全消除。目前,相关核实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正积极配合年审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尽快核实情况及存在的相关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同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3),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 预计公司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将可能为负值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9年年报为准。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0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9]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已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25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9、临2019-063、临2019-067、临2019-078、临2019-085、临2019-087、临2019-090)。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除黄金业务停滞外,秋林百货(商品零售)及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正常。

二、风险提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 票存在可能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