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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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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值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信用策略、利差套利策略、利率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个券选择及交易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信用策略: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利差套利策略: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调整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4)利率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在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5)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个券选择及交易策略:本基金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及事后检查;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2 × [ 同期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同期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年、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2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同期1年、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1年、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本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式基金,具有固定的运作期间,另外,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银行定期存款率适合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发布18个月(1.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使业绩比较基准更具可比性,故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10.3其他资产构成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投资。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大摩增值18个月定期开放基金A:

大摩增值18个月定期开放基金C: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大摩纯债稳定增值18个月 A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3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大摩纯债稳定增值18个月 C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3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9)-(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取1%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6%,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9,467.0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例2: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1)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例3:某投资者赎回已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 = 10,000 × 1.025 = 10,250元

(2)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收取1%赎回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若持有期为9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A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C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不同类型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9年4月12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值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