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乐凯胶片 编号:2020-005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72号)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773,082股,每股发行价6.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3.9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413,465.47元(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99,557.93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6,586,528.51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0】第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募集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0年1月2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及截至2020年1月17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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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账户金额为截至2020年1月17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直属上级机构,与公司及中信证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754901,截止2020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33,601.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良、李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