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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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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20-005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状,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暂计252万元(利息按月利2%据实计算自2020年1月18日前计18个月的利息)。案件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暂计560万元(利息按月利2%据实计算自2020年1月14日前计28个月的利息)。案件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暂计60万元(利息按月利2%据实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前计30个月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院有限”)于近日收到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城法院”)送达的三个案件,编号(2020)鄂0704民初167号、(2020)鄂0704民初168号、(2020)鄂0704民初16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案件一:(2020)鄂0704民初167号案件

原告:刘传鹏,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民信东路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15。

被告1: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20700094757863E。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 ,公司董事长。

被告2:王建松,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滨江小区27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0219。

被告3: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号尼尔迈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89302431。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4: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YUMXA。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执行董事。

2、案件二:(2020)鄂0704民初168号案件

原告:廖传超,男,汉族,1948年8月21日生,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28号财政局,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615。

被告1: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20700094757863E。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 ,公司董事长。

被告2:王建松,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滨江小区27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0219。

被告3: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号尼尔迈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89302431)。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4: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8488D。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5: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YUMXA。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执行董事。

3、案件三:(2020)鄂0704民初169号案件

原告:李金鳌,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泽林街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4331。

被告1: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20700094757863E。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2:王建松,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滨江小区27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0219。

被告3: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号尼尔迈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89302431)。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4: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YUMXA。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执行董事。

(二)诉讼请求

1、(2020)鄂0704民初167号案件项下原告刘传鹏的诉讼请求:

⑴要求判令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医疗”)、王建松、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承担借款全部清偿前的利息(2020年1月18日前计18个月的利息为252万元,此后需继续计算)。

⑵判令二医院有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2、(2020)鄂0704民初168号案件项下原告廖传超的诉讼请求:

⑴要求判令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尔迈特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承担借款全部清偿前的利息(2020年1月14日前计28个月的利息为560万元,此后需继续计算)。

⑵判令二医院有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3、(2020)鄂0704民初169号案件项下原告李金鳌的诉讼请求:

⑴要求判令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 西联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承担借款全部清偿前的利息(2020年1月20日前计30个月的利息为60万元,此后需继续计算)。

⑵判令二医院有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三) 起诉状主要事实和理由

1、(2020)鄂0704民初167号案件项下原告刘传鹏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17日,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因建设嘉禾医疗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需要,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30%。原告随后将借款汇入嘉禾医疗账户。2019年5月9日,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19年8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事后,被告仅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200万元。

被告王建松在分别投资被告嘉禾医疗和二医院有限及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法人独立人格,将嘉禾医疗投资兴建的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含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被告二医院有限资产,现由被告二医院有限占有及使用,导致被告嘉禾医疗形同虚设,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被告二医院有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恳请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2、(2020)鄂0704民初168号案件项下原告廖传超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18日,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因建设嘉禾医疗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5%。原告随后将借款汇入嘉禾医疗账户。借款前,被告尼尔迈特公司自愿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出具《借款担保函》。2019年5月9日,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19年8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被告王建松在分别投资被告嘉禾医疗和二医院有限及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法人独立人格,将嘉禾医疗投资兴建的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含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被告二医院有限资产,现由被告二医院有限占有及使用,导致被告嘉禾医疗形同虚设,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被告二医院有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恳请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3、(2020)鄂0704民初169号案件项下原告李金鳌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18日,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因建设嘉禾医疗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5%。原告随后将借款汇入嘉禾医疗账户。2019年5月9日,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19年8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被告王建松在分别投资被告嘉禾医疗和二医院有限及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法人独立人格,将嘉禾医疗投资兴建的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含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被告二医院有限资产,现由被告二医院有限占有及使用,导致被告嘉禾医疗形同虚设,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被告二医院有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恳请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的裁定及判决情况

1、(2020)鄂0704民初167号案件项下

(1)冻结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尼尔迈特公司、二医院有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

(2)上述银行存款金额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二医院有限名下的位于鄂州市滨湖西路东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006号,使用面积:42887.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2020)鄂0704民初168号案件项下

(1)冻结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尼尔迈特公司、二医院有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

(2)上述银行存款金额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二医院有限名下的位于鄂州市滨湖西路东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006号,使用面积:42887.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2020)鄂0704民初169号案件项下

(1)冻结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二医院有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00元。

(2)上述银行存款金额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告二医院有限名下的位于鄂州市滨湖西路东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006号,使用面积:42887.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三个案件已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与本次诉讼所涉有关事项

1、股权收购及增资

(1)二医院有限是于2016年7月22日由尼尔迈特公司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鄂州市工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700MA48AYUMXA;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于2003年12月3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为鄂州市民政局,登记证号为“鄂州民证字第G0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42070075700314XA。

二医院有限依法成立后,其购买了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并支付了合理对价。2016年12月6日,二医院有限向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请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鄂州二医院。2016年12月7日,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批复,同意二医院有限设置医疗机构,设置人为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名称为鄂州二医院,所有制形式:私有,经营性质:营利性。2016年12月10日,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称:鄂州二医院(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号:75700314X42070117A1001。

(2)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和2016年12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公司与持有二医院有限股权的尼尔迈特公司、及其股东王建松先生和叶晓庆女士(合称“实际控制人”) 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总价人民币 20,800 万元收购其持有的二医院有限 80%的股权。二医院有限于2017年1月4日完成了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和 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和《关于收购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 80%股权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

2、购买资产

尼尔迈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嘉禾医疗自2015年起在鄂州市城南滨湖西路以东、寿昌大道以北开始兴建一所1,000张床位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该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2,8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0,000平方米,包括建设医疗综合楼、行政后勤楼、值班公寓等。

2017年1月5日,二医院有限与嘉禾医疗签订了《房地产及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约定以80,953,423.720元的价格收购嘉禾医疗拥有的前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鄂州金盛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出具了鄂金地【2016】(估)字第L-1215号评估报告。

3、本次诉讼发生的时点

(1)上述三个案件所涉相关事项均发生于公司收购二医院有限股权交割日(2017年1月4日)之后,且二医院有限支付了相应的收购对价,借款发生时嘉禾医疗投资兴建的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含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过户于二医院有限名下。

(2)上述三个案件的借款合同是被告王建松个人行为,与二医院有限无关。

(3)二医院有限并未为此债务作出担保。

(4)不存在将嘉禾医疗投资兴建的鄂州二医院整体新建项目(含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被告二医院有限资产的情形,就此,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诉讼中,相关事实和证据在进一步调查中,二医院有限名下位于鄂州市城南滨湖西路以东、寿昌大道以北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土地被查封,对医院的正常生产经营尚无影响。公司将聘请中国律师积极应对,以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案件编号(2020)鄂0704民初167号、(2020)鄂0704民初168号、(2020)鄂0704民初169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