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续签的公告

2020-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7 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续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赵立渭先生、范其海先生、范晓梅女士、翁巍先生(以下简称“四名自然人股东”或“各方”)的通知,鉴于上述四名自然人股东于2018年9月1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0年2月7日到期,为持续稳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决策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2月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四名股东直接持股情况

二、上述四名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四名自然人股东经充分友好协商,已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

1、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各种事项时,各方同意协商一致后行使相关股东权利、董事权利。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和程序

(1)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或董事权利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由其或其代表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任何一方或其委派代表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或其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名代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3)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损害股东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市场化管理的前提下,各方应按照赵立渭的意向进行表决。

(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各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质押权等。

(5)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各方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中保持一致的目的无法实现,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代替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2月5日截止。不论协议各方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在有效期内,本协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与其他方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在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时本协议则自行终止。

三、上述四名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四名自然人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在于稳定发展预期,坚定发展信心,降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治理及业务开展造成影响的风险,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相关事项提示

根据公司2020年1月31日披露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等97名自然人拟将其合法持有的19,993,218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1.48%)于解禁后以20.3873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舜通集团。若本次股份转让最终双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舜通集团、舜建集团、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结为一致行动人。在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时本次四名自然人股东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则自行终止。

截至本公告日,正式《股份协议转让》的交易方案细节尚未最终确定,需签署双方进一步沟通和协商,存在后续正式协议未能签署及交易无法达成的风险。交易双方能否按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决策效率,提高盈利能力。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