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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2020-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2020年02月12日-2020年03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0年02月0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02月12日起,至2020年03月1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03月12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02月12日,即2020年02月12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自2020年02月12日起,至2020年03月10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即2020年03月10日)15: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3)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0年02月12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2020年02月10日、2020年02月11日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10日

附件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条款等相关内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10日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调整投资范围:在投资范围中新增地方政府债、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和国债期货。

(二)取消投资标的限制: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含)到AA-(含)之间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修订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增加摆动定价条款: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降低了基本费率:管理费年费率由0.70%降低至0.60%,托管费年费率由0.20%降低至0.15%,调整赎回费率的结构,缩短收取赎回费率持有期。赎回费率调整后为:

(五)根据2018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修订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六)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七)基于上述变更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五。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0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9月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7日生效。

(二)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投资范围和限制以及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上述修订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预防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2、基金变更注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变更注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基金变更注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对机构客户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变更注册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

六、《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下转5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