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2020-008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2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六路3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军强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何军强、刘浩淼现场出席;赵胜贤、陈建青、辛金国、俞立、谭晶荣因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陈丽莎现场出席;姚鑫、叶小平因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吕慧华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三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丹、应佳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0-009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月19日,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因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公告日前(即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激励计划公告日前(即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即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9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