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9版)
信托计划到期(含提前到期)且一般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法在到期日前通过追加补仓资金或受让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份额等方式,及时完成优先委托人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全额退出,则一般受益权的指令权归属优先委托人所有,受托人需按照优先委托人指令进行处置,且一般信托份额受益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第二条 原《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第11.3.2、11.3.3、11.3.4、11.3.5、11.3.6、11.4条现修改为:
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前(不含签署之日),原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11.3.2 初始交易时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在汇垠日丰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本计划参与融钰集团股权协议转让所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T日),若T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的股票均价(设为X元/股)或前一日收盘价格(设为Y元/股)的孰低值,低于本次协议转让约定的成交价格10.75元/股,则受托人要求一致行动人在T+3个工作日内就差额部分进行补足,该部分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中。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奥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
须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10.75元-P)*20000万股。P=min{X,Y}
11.3.3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预警参考线【0.90元】(含)且高于止损参考线【0.85元】(不含)时,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应在T日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在收到通知后T+1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一个交易日)的9:00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一般委托人发出投资风险警示,提示预警风险并准备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解禁期内,当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后低于预警参考线【0.90元】(含)且高于止损参考线【0.85元】(不含)时,汇垠澳丰应在T日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在收到通知后T+1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一个交易日)的9:00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一般委托人发出投资风险警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3日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其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按上述时间要求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3日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受托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管理人汇垠澳丰发出全部连续地、不可逆转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按市价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全部变现。
11.3.4 当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T日收盘后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汇垠澳丰应在T日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在收到通知后T+1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一个交易日)的9:00前不限于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一般受益人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情况。
11.3.5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限售期内,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止损线0.85元之上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准备增强信托资金;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1日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其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按上述时间要求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1日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当T+1日15:0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在标的股票融钰集团解禁期内,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在止损线0.85元之上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准备增强信托资金;当T+1日11:3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1日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其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按上述时间要求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1日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受托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管理人汇垠澳丰发出全部连续地、不可逆转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按市价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全部变现。
当T+1日15:00收盘后受托人收到的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0.85(含)以下时,受托人将以传真或邮件或录音电话方式提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有义务于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收到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通知汇垠澳丰,汇垠澳丰将该增强信托资金计入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一致行动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使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恢复到0.90元以上。一致行动人也可指定第三方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一致行动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未按受托人要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T+2日(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13:00起,所有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受托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管理人汇垠澳丰发出全部连续地、不可逆转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按市价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平仓止损操作,直至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全部变现。
11.4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退还
在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汇垠澳丰估算的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1.0000元时,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增强信托资金,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称“返还申请日”),增强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风险保障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0元(含)。受托人在收到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出具的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预留银行账户内。受托人向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人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本信托计划终止分配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随信托收益及财产的分配一并返还。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含签署之日),本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一般受益人需向信托计划追加【18,812】万元增强信托资金,该笔增强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优先信托份额预期收益。若一般受益人未按本协议约定追加【18,812】万元补仓资金,专项用于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应分配但未分配的优先信托份额预期收益,则一般信托份额受益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第三条 原《信托合同》及原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现修改为:
13.1受托人仅以扣除包括信托报酬在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若有)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2017年9月29日(含),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6.9%/年(自优先资金汇入信托募集户之日开始计算收益)。
自2017年9月30日(含)起,至2019年6月30日,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按6.75%/年进行每日计提并按年支付。
自2019年6月30日(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按6.75%/年进行每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且优先委托人额外享有超额收益,超额收益= max{2%*(到期日信托资产净值(扣除税费)-优先信托本金余额-已计提未分配的优先预期收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追加的补仓资金) ,0}。
特别提示:该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如本信托项下实际信托收益不足依据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的,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收益为限分配信托收益。
在此期间信托专户内的现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由一般受益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信托费用的支付以《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13.2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分配。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分配。
13.3 受托人在收到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的资金后,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向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信托计划每满1年时,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1元×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360×信托计划每满一年对应期间的实际天数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优先受益人信托预期收益享有固定预期收益和超额预期收益,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固定信托利益=1元×优先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360×存续天数
存续天数指上一次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应支付之日(不含)至本次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含)的存续天数。
优先受益人的超额收益= max{2%*(到期日信托资产净值(扣除税费)-优先信托本金余额-已计提未分配的优先预期收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追加的补仓资金) ,0}。
信托计划利益在分配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后,剩余部分作为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13.4.3剩余全部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本金、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优先受益人超额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归一般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终止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分配。
13.5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以现金状态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则一般受益人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与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差额进行补足,一般受益人也可指定第三方进行差额补足。若一般受益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均无法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则一般级受益权的指令权归属优先委托人所有,受托人需按照优先委托人指令进行处置,且一般信托份额受益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议。
第四条 原《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现修改为:
22.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信托合同及原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原信托合同及原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北京首拓融汇、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首拓融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汇垠日丰,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有限合伙人为平安汇通代表的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自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垠澳丰为前述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及相关资管计划合同、信托计划合同等,汇垠澳丰享有汇垠日丰的控制权;由于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中,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合作协议,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根据汇垠澳丰出具的承诺函,汇垠澳丰承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汇垠日丰合伙协议、资管计划投顾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关于融钰集团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其确保无论以何种法律身份发出的任何投资指令、投资建议、决定或提起的议案均保持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将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其中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2020年1月6日,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2023年6月30日(含提前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将在履行完给付转让价款义务后取得相应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公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在本公告签署日之前,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将严格按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执行。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法定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截至本公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汇垠澳丰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汇垠澳丰曾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汇垠澳丰曾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汇垠日丰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九、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北京首拓融汇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不会主动处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东相关权益。
(三)经公司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北京首拓融汇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7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或“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于近日变更至新址办公,现将变更后的办公地址公告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 19 号楼保利国际广场 T1-2703A
邮编:100102
除以上变更内容外,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网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其他信息均保持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