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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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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首次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2020-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2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前端收费

注:单位为人民币万元,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2后端收费

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但少于365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104、C类006258)。

(2)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组成。

(3)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对应的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对应的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1)投资者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3)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7)每次对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8)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T+2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对于基金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T+2日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10)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同一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转换。

12)本公司目前仅接受场外前端申购模式的基金转换申请。

13)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各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费率: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和赎回费率同正常申购和赎回费率。

(2)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直销柜台暂不开通定投业务。

(3)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原则确认。

(4)交易确认: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联系人:王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699

网址: www.hcmiraefund.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代销机构)。

7.2场内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业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其他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我的账户”栏目在线查看对账单、订制电子对账单邮件服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cmiraefund.com查询相关事宜。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