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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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
转让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0-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0-003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

转让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尔泰”)持股5%以上股东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汇”)拟将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14,327,1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99%)协议转让给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赛富”)。

2、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前,金安汇持有公司股份14,327,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安汇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藏赛富将持有公司股份14,327,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9%,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6、由于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股份概况

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接到金安汇及西藏赛富的通知,获悉金安汇与西藏赛富于2020年2月13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金安汇拟将其持有的威尔泰14,327,150股以22.6元/股转让给西藏赛富,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23,793,590元。本次转让完成后,金安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由14,327,150股减至0股,持股比例由9.99%减至0%;西藏赛富将持有威尔泰14,327,150股股份,占威尔泰截至2020年1月31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相关方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情况

名称: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阎安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8863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 FL 系列风冷柴油机冷却风扇总成。

营业期限:自200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8月16日

主要股东情况

(二)受让方情况:

名称: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四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林子尧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064683541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顾问及咨询等

营业期限:长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8863Y

法定代表人:阎安生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154号

乙方(受让方):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064683541C

法定代表人:林子尧

住所: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四楼410室

2、股份转让的数量

2.1 甲方向乙方转让14,327,15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9.99%。

3、标的股份的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22.6元/股。

4、付款安排

双方确认,在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交割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5、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5.2在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材料。

5.3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6、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及登记费用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由甲乙各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安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西藏赛富将持有威尔泰14,327,150股股份,占威尔泰截至2020年1月31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本次权益变动存在的风险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安汇)》、《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西藏赛富)》。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金安汇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西藏赛富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0-004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尔泰

股票代码:002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154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0.2.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阎安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8863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FL系列风冷柴油机冷却风扇总成。

营业期限:自200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8月16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增加或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威尔泰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327,15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9.99%,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 质押、冻结。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0年2月13日,金安汇与西藏赛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金安汇拟将其持有的威尔泰14,327,150股以22.6元/股转让给西藏赛富。

本次转让完成后,金安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由14,327,150股减至0股,持股比例由9.99%减至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8863Y

法定代表人:阎安生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154号

乙方(受让方):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064683541C

法定代表人:林子尧

住所: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四楼410室

2、股份转让的数量

2.1 甲方向乙方转让14,327,15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9.99%。

3、标的股份的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22.6元/股。

4、付款安排

双方确认,在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交割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5、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5.2在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材料。

5.3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标的股份 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 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6、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及登记费用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由甲乙各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各方应履行的保证与承诺、保密、其他事项等 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公司总经办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阎安生

日期:2020年2月13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阎安生

日期:2020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0-005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尔泰

股票代码:002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四楼410室

股权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20.2.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四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林子尧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064683541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顾问及咨询等

营业期限:长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西藏赛富通过与金安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金安汇持有的威尔泰14,327,150股股份(占威尔泰截至2020年1月31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结合自身战略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威尔泰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赛富未直接持有威尔泰的股份,西藏赛富持有金安汇100%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赛富将持有威尔泰14,327,150股股份,占威尔泰截至2020年1月31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0年2月13日,西藏赛富与金安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西藏赛富拟受让金安汇持有的威尔泰14,327,150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赛富将持有威尔泰14,327,150股股份,占威尔泰截至2020年1月31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安庆市金安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98863Y

法定代表人:阎安生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154号

乙方(受让方):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064683541C

法定代表人:林子尧

住所: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四楼410室

2、股份转让的数量

2.1 甲方向乙方转让14,327,15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9.99%。

3、标的股份的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22.6元/股。

4、付款安排

双方确认,在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交割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5、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5.2在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材料。

5.3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标的股份 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6、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及登记费用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由甲乙各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各方应履行的保证与承诺、保密、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公司总经办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子尧

日期:2020年2月13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赛富合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子尧

日期:2020年2月13日